■王建新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某媒体连续刊发针对直销行业和直销企业的报道,引起直销行业和直销企业的关注,被点名和未被点名的直销企业都有点坐不住了,各种揣测甚嚣尘上。其实,舆论监督是媒体的天职,面对舆论监督,直销企业最应该做的,是检讨和反省自己,做好自己的事,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大可不必手足无措,自乱阵脚。只要牢牢把握“善待”二字,直销企业一定会从媒体的舆论监督中,汲取营养,更加稳健地向前发展。
善待舆论监督,首先要对媒体的舆论监督工作给予充分理解与尊重。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一方面是其日常重要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也是法律赋予其特有的神圣职责。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由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在注意事项一栏里也醒目写到:“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类似这样的法律法规仍有不少。这充分说明,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是履行自己正常的职责。同时,媒体作为公众和社会“良知的化身”,作为公平与正义的代言者角色,在公众心目中早已根深蒂固,为社会普遍认同,广泛接受。面对媒体舆论监督,有个别人或砸照相机,或撕采访本,除了暴露其狂妄和无知,对解决问题并无半点好处。
善待舆论监督,其次是要对媒体的舆论监督及时回应,妥善处置。有媒体8月24日发表了与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相关的报道,三生公司次日即做出声明:“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我们始终欢迎、感谢媒体和广大公众对三生的关注和监督。针对本次报道中涉及相关行为,三生公司将立即展开深入调查,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涉及违规人员将进行严厉处罚……三生公司也将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广大消费者,经销商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三生公司的快速反应,非常值得肯定。及时回应是一方面,妥善处置是另一方面。针对媒体披露的问题,企业要先做好自己的事,包括深刻检讨媒体披露的问题是否确实存在,如确实存在,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是有心为之?还是无心之失?有没有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有,如何补偿?等等,查明实情,有了解决问题的办法,然后及时与新闻媒体沟通,通报真实情况,请媒体继续予以监督。这些都属妥善处置之道。相信企业只要本着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原则解决问题,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待舆论监督,企业与媒体一定会达成共识,企业也会因此更上新台阶。
与“善待”相反,“恶斗”是企业针对媒体舆论监督所采取的最愚蠢也是最不理智的一种方式。今年3月,某饮用水生产企业因为水标准问题,对北京某媒体的舆论监督“动了肝火”。该企业不但在微博上放狠话“你跑不掉,也别想跑”,而且,还举行新闻发布会,直接与该媒体唇枪舌剑“现场驳火”,其工作人员甚至在发布会现场数次对该媒体记者叫喊“滚出去”,其霸道与蛮横的嘴脸在众多媒体面前一览无余。这种“恶斗”招数,被舆论界公认为是 “最失败的媒体沟通案例”。而在该媒体连续28天,以73个版面连续集中报道的情况下,该企业的桶装水被迫告别10多万北京用户,宣布退出北京市场,其企业声誉也一落千丈。
与“恶斗”相仿,还有一些企业,面对舆论监督采用的对策是“冷暴力”:即不理不睬,漠然置之,脑袋扎进沙堆里,作驼鸟状,似乎只要自己看不见,全世界也都看不见。如果这只驼鸟是企业里面负责媒体事务的人在做,企业还有可救的地方,大不了换个不做驼鸟的人来负责媒体关系而已;但如果是企业管理层集体做起了驼鸟,那就得引起相当大的警觉,因为对舆论监督的麻木不仁,正是不少企业加速进入下坡道的征兆。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企业常年在市场一线打拼,产品或服务偶尔出了问题,只要是无心之失,消费者还是能给予充分理解并包容的。舆论监督,正是从第三方角度,及时发现、提醒企业“鞋湿”了,并督促企业弥补改正,不致丢鞋。《孟子·公孙丑上》有云:“子路,人告之以有过则喜。”《弟子规》也称“闻过怒,闻誉乐,损友来,益友却;闻誉恐,闻过欣,直谅士,渐相亲”。这些真正的“中国智慧”,实际上,也正是企业对待舆论监督的“最佳方略”。
鞋湿了,人还可以勉强走一阵子;鞋丢了,人注定是走不了远路的。舆论监督,是企业确保鞋子不丢的最好法宝,善待舆论监督,实际上,就是善待企业自己的命运和前程。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直销企业应时刻牢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