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春节前夕的一天,林某拿着一张银行的转账凭证来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法庭上,杨某对林某通过银行向自己账户汇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他提出的抗辩理由却引起了法官的警惕。杨某称,当初其向林某介绍了一个“资本运作”的项目,林某考察后决定投资,并通过转账形式交纳了投资金额,因此汇款是投资,并非借款。
法官立即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调查询问,果然发现杨某所称的“资本运作”,其实是一个叫做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公司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的项目,而这个公司,早在一年前就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从事的是传销活动。林某和杨某均是加入了这个传销组织,林某则是杨某组织中的下线。
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在北京房山区法院受理的百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就有6件涉嫌当事人之间的传销。据法官安乐介绍,此类案件原告均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然经庭审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实则以投资项目或资本运作的名义开展传销活动。当事人之所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主要目的无非是想拿回投入的钱款,同时规避刑事、行政责任的追究,想要通过诉讼瞒天过海。2013年5月,房山法院牵头,联合公安、检察机关专门针对此类案件召开了研讨会。研讨会上,三方各自针对此类案件拿出了分析报告,并研讨出了专门针对此类案件的协调处理方案。一方面,在信息沟通上,公、检机关将掌握的已经定为传销的组织名称、入股数额等信息及时通报法院,法院通过这些信息在立案时过滤掉一批案件;另一方面,畅通案件移送渠道,优化程序对接,也是对这种以诉讼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予以威慑和惩治的一项重要手段。
房山法院民二庭方希存庭长介绍,事实上,此类案件中,像李某和杨某这种提供的证据比较充分的只是少数。当事人对双方的真实关系,实际上都是心知肚明的,但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等目的,当事人往往故意隐瞒掉大部分涉嫌传销的证据,这在法院办案过程中也是个难点。同时法律对传销构罪有严格的标准,因此很多行为还涉及工商部门认定和行政处罚的问题,房山法院也将与工商部门进行进一步的研讨和协调。
房山法院主管商事审判的副院长佟淑强调,自从政法机关加大对传销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来,查处了一大批传销组织。但是很大一批处于组织底层、行为尚不足以受到法律制裁的参与者,在得知向传销组织索要投资无望后,便千方百计想要拿回投入的钱,这是这种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拿回参与传销资金现象频频出现的主要原因。但是,很多人却没有“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不予保护”这个意识,法院一旦发现涉嫌传销行为,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支持的。因此有必要从源头上制止这种行为,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和守法意识,这是防治此类现象发生的必由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