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体系的形成、完善及特点
我国刑法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初步形成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里,刑事立法十分匮乏,只有几部单行法规。由于立法的零散、不完备,这一时期的刑法规范还不成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裴广川回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没有立即颁布法典,而是以专门刑法、附属刑法的方式颁布了刑法规范,从1955年才开始筹备制定刑法典。当时,无论是刑法典还是专门刑法、附属刑法都以保卫政权、稳定社会秩序为己任。
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标志着我国刑法体系的初步形成。此后,以1979年刑法为基础,吸收1981年到1997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的25部单行刑法和大量附属刑法规范,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了全面修订的新刑法典,这在我国刑法体系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自1997年至今,刑法体系进入到发展、完善阶段。为适应我国转型期的社会发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7个刑法修正案,很好地兼顾了修法的及时性、科学性和刑法典的统一性,打击了新型刑事犯罪,满足了社会发展需求,标志着我国刑法修法模式的日趋成熟。
谈到我国刑法体系的特点,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从形式、内容和结构上进行了总结:
一是刑法体系的形式相对统一。1997年刑法实施后,刑法典之外已不存在独立成体系的刑法规范,刑法修正案成为修改刑法的主要方式,有效地维护了刑法的统一性。
二是刑法体系的内容相对完备。1997年刑法修订时把原本拟独立的反贪污贿赂法和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法纳入刑法典,并增设“危害国防利益罪”为专章。
三是刑法体系的结构相对科学。总则各章节之间逻辑严密,遵循严格的逻辑顺序;分则各章节设置较为科学,依照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的轻重对各类犯罪进行科学排列;总则与分则相配合,两者形成严密的结构体系。
2.刑法修订给社会发展带来影响
纵观我国刑法的修订过程,不管是1997年刑法的全面修订,还是七次刑法修正案,推动法治进程与民生保护是对历次修改最好的诠释。
在完善我国刑事法治进程中,1997年刑法的全面修订最具重要意义。它对于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最大贡献在于确立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统一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三项基本原则。人们注意到,修改后的刑法典取消了反革命罪、流氓罪和投机倒把罪,确保规范化、科学化的刑事立法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刑法的历次修改也体现了对民生保护的重视,每一次都与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
中国社科院刑事法学重点学科负责人陈泽宪,是199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成立的刑法修订小组成员之一,他还记得早在1995年就提出在刑法中增加“非法传销罪”,当时社会开始出现传销现象,但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直到2001年才由最高人民法院采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我认为这是两类不同的犯罪,非法传销没有经营活动,只是通过发展下线成员来获取非法利益,应当单独设立罪名。”陈泽宪说。随着传销活动愈演愈烈,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独立罪名。此罪名的设立有利于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当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击传销百日执法行动”,查处了传销案件684件。
因此,陈泽宪得出结论:“刑法修订要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如果能及早修订某些条文,就有利于及时防范和遏制此类犯罪,现在很多时候我们的法律修订存在滞后的问题。同时,刑法在修订时有必要适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如非法传销罪、洗钱罪等,国外都有比较成熟的规定。”
3.刑法体系在争鸣中不断完善
刑法的每一次修改、体系的每一次完善都伴随着激烈的学术争鸣。赵秉志向记者介绍了刑法修订中两个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
是否废止类推与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之争。在1979年刑法制定过程中,刑法并没有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只是规定了类推制度,导致后来社会上存在取舍之争。这种纷争的早期对于类推制度存在永久保留说、暂时保留说和立即废止说三种观点,后来逐渐分化为保留说和废止说两种截然对立的主张。在1996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刑法修订座谈会上,大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废止类推制度达成共识。最终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废止了类推制度并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死刑的限制与扩张之争。这场争论缘于一些学者对死刑立法不断增加的现实所提出的批评和质疑。限制论认为从死刑的威慑力和刑罚的公正性角度看,应当限制使用死刑;扩张论则主张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适用死刑符合民意,应当扩大适用。这场争论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非常激烈,理论界多数人主张严格控制死刑立法,部分司法界人士和普通民众则基本赞同较多适用死刑。面对激烈的争论,虽然削减死刑的呼声持续很高,但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者基于社会治安和经济犯罪的考虑,对于当时的死刑规定,采取了原则上不减亦不加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