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某些特定标准来规定居民是否可以享受公共服务,与和谐的理念背道而驰
■每一位市民,无论“新旧”,都是城市的主人,共享、共治的理念应贯穿始终
■最大的挑战是经济性融入,即各行各业的“新市民”在城市落脚并被有机纳入城市发展体系
记者:“包容性城市”这一概念由联合国人居署2000年首次提出,您怎么看待包容性城市的定义?
于海:联合国人居署提出的“包容性城市”概念,强调城市发展在经济、社会、治理、文化和空间等领域的均衡与统一,强调城市发展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内在一致,强调城市不同主体发展权利的均等性,将有助于解决城市特别是全球性大都市由于快速发展带来的社会“碎片化”问题。2015年,联合国提出的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超过一半涉及减贫、医疗、教育及城市住区的包容性发展。
我国现在也重视建设包容性城市。以上海为例,2010年10月世博会高峰论坛发表的《上海宣言》提出“城市应统筹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注重公平与效率的良性互动,创造权利共享、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努力缩小收入差距,使每个居民都能分享城市经济发展成果,充分实现个体成长。”我认为,所谓包容性发展,是指各地区、各群体都有权参与发展并分享发展成果。
记者:建设包容性城市,强调使每个人都能共享城市发展的成果。您觉得建设包容性城市的意义是什么?
于海:我国城市化进程导致超过2亿农民进城,成为工作和生活在城市的“非户籍人口”。他们被称为“农民工”,因其出生地的身份而不能获得特大城市居民的户口。户口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我国的户籍包含城乡身份区分和排他性的福利安排。亿万农民工为城市繁荣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没有居民身份,只能享受最基本的公共服务,许多福利待遇和社保权利低于城市正式居民,在健康、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机会分配也不平等。
《世界城市状况2008—2009》指出,不平等的城市不仅会妨碍经济增长与减少贫困人口,还影响人类发展的方方面面。例如,不平等让低收入者对城市失去希望、强化贫富对立、影响身心健康等,从而加剧城市分化,在社会共存意义上不可持续。为了让社会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消除城乡二元分裂的户籍制度。“包容性城市”的实质是“所有人的城市”,按某些特定标准来规定居民是否可享受公共服务,与和谐的理念背道而驰。法令可以限制户籍人口,但城市生活不会也不应受户籍限制。
记者:建设包容性城市的要点是什么?
于海:建设包容性城市最关键的一点是“共享”,要让老百姓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平等的社会权利和均质的公共服务。应帮助外来移民、新城市居民、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人群消除贫困、改善弱势地位、融入主流社会,在社会政策制定、资源整合方面关注困难人群的需求。
尤其要注意的是,建设包容性城市,意味着每一位市民,无论“新旧”,都是城市的主人,共享、共治的理念应贯穿始终。所有成员都有权参与城市决策,决定如何重塑自己的生活环境。唯有共同参与,才能将各类群体的需求充分纳入城市发展规划,这是包容性发展的基础。共享城市繁荣成果,不仅要增加住房保障、就业机会等“数量”优势,还应提升市民生活“质量”,例如提高城市流动性、改善社区环境、治理污染等。
记者:与户籍人口相比,非户籍人口在接受城市管理、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建设包容性城市有什么难点?未来如何更好地解决?
于海:后加入城市的“非户籍人口”或者说“新市民”,是社会融合的主要对象。而这一过程中最大的挑战是经济性融入,即各行各业的“新市民”如何在城市落脚并被有机纳入城市发展体系中。未来想解决这一难题,需要对经济进行多样性的产业结构设计,实现包容性经济结构,在城市中既有高端的高科技产业,也有中低端的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并且鼓励文化多样性,为城市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具体而言,在城市制度建设等方面应推动多方参与、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提高财产性收益、增加就业机会;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公共空间品质。要考虑到“新市民”多种多样、不断变化的需求,让城市公共服务不留“死角”。从本质上说,一视同仁,意味着不需要专门设计怎样的服务项目,只要坚持同一个公共服务待遇方向,就是最理想的包容性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