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使用一部货梯装卸口罩,而该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的“下次检验日期”一栏为2014年1月31日,且该公司现场提供不出电梯的有效检验报告。
对此,该公司负责人称,此部电梯已多年未使用,之前都是断电状态,近期公司投产口罩,才开始想到用这部电梯搬运口罩,也只是本公司员工使用,以为没什么关系。执法人员经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统查证并核实,该电梯在2014年2月19日就已经办理了停用手续。
据了解,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同时对该电梯实施了查封。
经过执法人员的法律宣贯,该公司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案发后当事人立即终止了违法行为,办理了电梯启用手续,并申报检验且检验合格,杜绝了隐患的发生。最终,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45000元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如果要停用,则应该断电、贴好标识,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再次启用时也要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如果特种设备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在使用前应当由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以防各类安全隐患。(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