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前夕,工商总局发布了一项“不利于”企业的通知,即《关于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企业的消费投诉详情、热点问题、潜在消费风险等信息将被公示,这将有利于消费者更好维权。
工商总局根据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对“建立消费投诉、消费维权公开公示制度”要求,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消费提示警示工作基础上,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进行新的探索。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消费投诉公示应从消费者投诉集中、反映强烈的区域、行业着手,抓住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以点带面,逐步扩大消费投诉公示的覆盖面;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系统和平台,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消费投诉公示、消费提示警示等模块集约化建设;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将影响消费者选择的投诉信息予以全面、真实、客观公示。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消费投诉公示作为新时期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至少选择一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除了必须纳入消费投诉公示范围的经营者工商登记信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投诉量、投诉的调解成功率,可以增加投诉详情、投诉量占销售额比例、热点问题、苗头性问题、潜在风险等公示内容。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从扩大消费投诉公示影响力、确保权威性、满足消费者获取信息便利性等角度综合考虑,积极探索投诉公示渠道。可以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主流媒体等平台集中公示投诉信息,也可以通过12315“五进”站点、“一会两站”、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等渠道公示投诉信息,探索多元化投诉公布渠道。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于今年11月30日前向工商总局消保局提交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工商总局消保局将视各地情况开展专项调研。
《消法》赋予大众传播媒介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权。江苏消费网由工商总局主管的中国消费者报社主办,是江苏消费领域综合服务性网站,同时也是在线投诉受理平台,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为宗旨,一直承担着江苏消费者投诉、维权、和解的职能。网站开设“投诉中心”、“投诉公布”、“投诉调查”等栏目,根据《通知》要求,本网在投诉公布、舆论监督等方面将继续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葛绍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