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日正式施行,这意味从本月开始,上了“黑名单”的企业将受到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联合制裁,“老赖”生存空间受到进一步压缩。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和管理职责分工,并就操作程序以及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法规依据提出具体要求。
工商总局明确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和管理职责分工。各地工商部门应确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统筹协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工作,并会同信息化部门开发和改造相关业务系统,推动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工商总局要求,明确列入和移出程序。第一,准确把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移出规则。第二,明确异地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交换程序。第三,做好列入移出的公示工作。第四,正确处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竞合的情形。第五,明确企业注销后的处理方式。
工商总局要求,加强信息化技术保障,开发管理系统或模块,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数据库,完善执法办案系统,完善公示系统,完善登记注册系统。充分发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约束作用。各地工商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企业和社会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的知晓度,使企业认识到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严重后果,主动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在履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各项程序时,要明确告知企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信用修复方式及权利救济手段,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要突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拓展应用领域。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依托地方性法规或运行有效的跨部门合作机制,以贯彻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为契机,主动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推送给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协调其他政府部门及时反馈联合惩戒结果,提高企业综合监管效能。要充分挖掘利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数据,结合其他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对市场秩序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和判断,为科学决策服务。
十种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直销行业:
《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7、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8、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黑名单”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先被惩戒
据介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严重违法失信的信息将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将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还将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也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