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市场监管 » 质量发展 >> 正文

质量发展

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有了规矩
江苏消费网 (2015-11-1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一直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网售商品的质量难以得到保障。为了使消费者尽可能避免在网上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今后将开展网络交易中商品质量的抽查,有序开展网络商品抽检并及时公布网络商品抽检结果,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意见》针对网络交易,制定了整个网络商品抽查的程序,对网络商品抽检的管辖、网络商品抽检的组织实施中的样品抽取、抽检结果的通知和公布、不合格商品的处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质量管理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的要求。

  在网络商品抽检的管辖方面,《意见》指出,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商品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开展网络商品抽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经营商品的抽检。大型电商所在地,也就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自然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的商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自营商品的抽检,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他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的商品开展抽检。《意见》对网络商品抽检的组织实施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样品的抽取,明确可以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由买样人、承检机构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共同拆包查验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此外,网络交易过程可以采用网络截屏、电子视频录像等取证手段,予以全程记录;可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被抽检样品的交易订单等电子单据及信息等相关证据信息予以确认。

  《意见》指出,网络商品抽检结果与线下抽检结果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实施抽检工商部门辖区内执法依据。抽检结果按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还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络商品抽检结果。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检的,同时公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名称。

  《意见》明确,对经网络商品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也应当采取措施停止提供对相关商品的交易平台服务。《意见》还明确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质量管理责任,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主动开展商品质量检查,督促网络商品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及服务义务,及时制止消费侵权行为,并配合对被抽检的不合格商品及其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不合格商品信息及被抽检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虚拟店铺实施商品信息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编辑:朱成林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