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田珍祥)4月13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激励创新,制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工商总局近年来查处了多起反垄断案件。国家工商总局表示,为了实现鼓励创新与保护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的平衡,落实《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有效规范工商部门执法实践,引导经营者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合规,明确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工商总局经过深入调研、系统研究国内外有关实践和法律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规定》。
《规定》在《反垄断法》框架内,立足工商部门反垄断职能,对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共19条:一是明确了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根据职责,对涉及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和相关市场等概念作了必要解释。二是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同时,规定了安全港规则,明确适用安全港规则的要件,便于经营者对自身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合法性的预判。三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推定规则,对拒绝许可知识产权、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差别待遇等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几种具体滥用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对上述行为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等作了细化规定。四是对专利联营、标准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五是明确了工商部门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细化了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步骤,对分析认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对竞争的影响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列举。六是依据《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
工商总局称,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工商部门将立足职责,不断加大《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章的实施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