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不承担任何责任”、“不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这些都属于消费者生活中常见的一些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这些“霸王条款”的存在或多或少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也扰乱了正常的消费秩序。
近年来,工商等相关部门也就“霸王条款”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整治活动。4月1日,江苏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邵德冲公布了江苏省2014年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整治情况。
利用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在江苏工商局公布典型案例中,快捷酒店的“旅客须知”,汽车销售企业的《汽车订购合约书》、银行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等都出现了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问题。
如淮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将《房屋他项权证》的抵押登记费转嫁给消费者承担。而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时需要当事人与消费者共同申请。
该银行被登记为房屋他项权利人,即应当由该银行缴纳80元《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登记费,而不应由消费者承担。该银行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行为。
利用合同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一些公司、企业在和消费者签订相关合同时,通过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义务并设定较高的违约金数额,或者将本应由企业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责任。
某自来水厂使用的《供用水合同》中规定:“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千分之五的水费滞纳金”。而在2004年新修订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已取消了这一规定,同时增加了“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的执行中,可按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
该自来水厂在未与用户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在其印制并提供使用的《供用水合同》中制订了收取5‰的滞纳金的格式条款,滞纳金标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万分之6.53的合理标准,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但部分经营者却在服务协议中对此加以限制。
在南通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预先拟定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购合约书》,其第六条约定“本合约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倘非归责于卖方之责任,买方逾期未办理缴款交车手续,本合约即自动失效,且卖方不退还已付购车订金。订单有效期内,若非归责于卖方之责任,买方要求办理退定,需经卖方同意,并扣取订金之一半作为违约金,买方不得异议”。这些条款都免除了经营者自身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及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据统计,2014年,全省系统共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171件,罚没金额1420万元,完成合同备案2117份,调解合同争议653件。(陈秋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