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新《计税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计税办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与生活混用的费用,也可以部分税前扣除,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可再获得减负。
新《计税办法》亮点多多:
一是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做到了最大限度的接轨。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在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上有所不同,但都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二者在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相近性,在所得税政策规定方面具有可比性。目前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所得税法规,法人企业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多,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少。这次修订计税办法,使二者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面基本实现了全面对接,体现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二是做到了对原税收审批事项的全面清理。这次修订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清理规范税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了原《计税办法》设定的资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条款内容。
三是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原《计税办法》下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
四是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五是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加强自身宣传和发展壮大,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是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新《计税办法》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此外,新《计税办法》借鉴企业所得税相关立法经验,在制度设计上确立了税法优先原则,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与新《计税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新《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在条款设计上采取了避免过于复杂的原则,兼顾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特点,对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其他相关事宜不再展开作详细规定,采取了原则规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的处理方式。
个体私营经济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新《计税办法》的修订出台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的办税负担,实现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公平竞争,也有利于税务机关规范和加强管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