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件》是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履行其中的相关规定是企业应尽义务和责任。如果发现至今未申报的,要及时申报;已申报的,注意检查内容是否规范。
此外,通过其他系统公示的企业信息,应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尽快与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建立互联共享。
来自苏州市工商局和园区工商局的消息,在2015年1月1日至31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首次部署和组织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执行情况抽查执法活动中,苏州逾七成的企业符合抽查要求,但也有245家企业被查到通过工商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处于失联状态,43家企业未及时依法履行公示义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今后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受到一定限制或者禁入。“假如经过现场或者书面提醒后,仍然不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那么,将被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园区工商局监管部门负责人沈蓬介绍说。
苏州市工商局综合统计显示,苏州全市被依法纳入企业信息公示的市场主体共有637356户,至2015年1月2日,已有446404户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江苏)平台上完成公示,居江苏省同级城市前列。此次被抽中的企业共计1853户,其中,属于苏州市工商局管辖范围的有1770家,园区工商局管辖的有83家。抽查对象由江苏省工商局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产生。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与去年3月1日国务院推出的登记制度系列改革中的一项配套制度,旨在把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多方监管,解决我国市场经济中长期以来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根据要求,公示信息分为两部分:“工商公示信息”和“企业公示信息”。该项制度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今年1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依法对执行情况履行抽查监管职能。(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