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邳州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某商场巡查时发现,山西杏花酒业有限公司的“杏花”老酒,外包装和酒瓶显著位置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怀疑,于是,执法人员人员要求商场负责人提供“中国驰名商标”认定证明,商场负责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却是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2009)巴中法民一初字第09号的复印件,宣称“杏花”商标是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经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提供的驰名商标证明文件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我局提供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2009)巴中法民一初字第09号以及民事调解书(2009)巴中法民一初字第09号复印件内容不符。执法人员确定该品牌白酒标注“中国驰名商标”系虚假标注。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经销酒类的商场对山西杏花酒业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杏花”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有查实验明的义务,由于他们未履行法定的义务,因此,已涉嫌违反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目前,邳州工商部门对该商场进行了立案调查。(苗青 王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