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即将来临之际,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2012年度十大典型执法案件,包括医疗机构采用商业贿赂手段谋取经营利益、房地产广告含“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处罚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张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进口食品案
【案情】2012年2月,当事人张某擅自销售未取得商品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冻鸡脚,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冻鸡脚27吨并处罚款。
【提醒】国家法律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疫,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对于没有经过检验检疫或者不符合标注的进口食品,建议消费者不要购买,以免自己的权益和健康受损。
案例二:徐某擅自销售国家二类野生动物案
【案情】当事人徐某从2012年开始,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外销售穿山甲、熊掌等二类野生动物,工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没收徐某违法未销售的各类野生动物,并给予罚款。
【提醒】作为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未经过批准,不得擅自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作为消费者,也有保护环境和野生动物的义务和责任,不要购买和食用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案例三:南京某食品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案情】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公司网页上宣传:“系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科技型企业,通过ISO认证。”经查明为虚假宣传,工商部门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
【提醒】网络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但还是有企业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进行欺骗和误导,建议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尤其要进行认真辨别,慎重选择。
案例四:医院假借转诊费、培训费支付返利的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的员工孙某受朋友请托,将外地某医院的病人介绍到该医院就诊,并口头约定从转诊病人的医疗费用中支付介绍人转诊费。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进行了处罚。
【提醒】本案是一起医疗机构采用商业贿赂手段谋取经营利益的不正当竞争案,医院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争取患者这一行为的后果,直接妨碍了其他同等医疗机构的正当经营,违反了平等、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经济利益。
案例五:上海某贸易公司销售侵权润滑油案
【案情】2012年4月,工商部门在南京某市政重点工程工地查获一起销售假冒国际名牌“壳牌”工业润滑油案件。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润滑油及罚款的处罚决定。
【提醒】目前,我市正在处于迎接“亚青会”和“青奥会”的城市建设攻坚战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关系重大,无论是经销单位还是工程建设单位,均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严把进货原料和质量关口,确保高质高效我市重点工程项目。
案例六:南京某贸易公司“傍名牌”案
【案情】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骆驼队长”品牌鞋子。该公司将所销售鞋子的标签中的品名标为“骆驼”,在销售柜台突出使用“骆驼”字样,在鞋盒、包装袋以及店招、装潢上均突出打有“美国骆驼国际有限公司(监制)”的字样,使消费者将其“骆驼队长”品牌鞋子误认为“骆驼”品牌。工商部门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罚款。
【提醒】“傍名牌”本质上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非善意地以各种手段和方式仿冒知名商品,主观故意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例如经营者在香港或者境外注册某些国际知名品牌的公司,然后在产品上突出放大知名品牌的字号,构成混淆,以达到推销自己产品的目的,消费者如不加以仔细辨认,可能会误认上当受骗。
案例七: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经销不符合国家标准钢材案
【案情】2012年6月在“西祠胡同”论坛上,有网友反映,在下关某处有单位涉嫌经销不合格钢材,得知此信息后工商部门立即行动。共查获当事人加工的不合格钢材共180吨。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没收该批不合格钢材,并给予罚款。
【提醒】《产品质量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商品过程中应当保证产品质量,本案中,当事人经销的不合格钢材,如果用于工程建设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作为经营者,切实把好质量关口是对自己也是他人、社会的负责。
案例八:李某涉嫌销售侵犯洋河蓝色经典系列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李某在明知朱某是造假者的情况下,向朱某销售了1万余元的洋河“海之蓝”、“天之蓝”空酒瓶和外包装盒。在此期间,李某因发现制售假酒利润较大,开始自己灌装假冒洋河“海之蓝”、“天之蓝”酒对外出售。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责令李某改正并给予罚款。
【提醒】从2011年开始至今,国家各个执法部门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以下简称“双打”行动)的专项行动,该案既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又是一起典型的制假售假案件,作为“双打”行动的主力军,工商部门对各类制假售假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和绝不姑息。
案例九: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虫草案
【案情】某超市销售的某品牌牌“虫草胶囊”全名应为“蛹虫草胶囊”,但是该商品将 “虫草胶囊”四个字放大、突出标注,而“蛹”字则用浅色、较小的字体,不细看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就是“虫草胶囊”,从而误导消费者。工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没收该品牌“蛹虫草胶囊”,并处以罚款。
【提醒】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该超市利用消费者对蛹虫草的不了解以及对虫草产品的需求,使得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误认,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商品的标注及说明,以免被误导而上当受骗。
案例十: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在广告中“保留最终解释权”合同违法案
【案情】南京某房地产公司为配合其商品房项目销售,在印制的彩页广告右下角用极小的字体标注了:“本广告仅为要约邀请,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工商部门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
【提醒】对于以“最终解释权”为挡箭牌损害消费者权益、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行为,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