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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发展

汽车"三包"出台前 一起汽车投诉案例的思考
江苏消费网 (2011-11-07)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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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0月15日,消费者李某以119800元的价格向江苏南通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10月16日在经销商业务员陪同下,办理缴纳相关税费后,在南通车管所办理了上牌手续。在查看牌照时,李某偶尔发现有两颗螺丝生锈,弯腰查看车底盘时,发现了更大的质量问题。当即与经销商交涉,要求换车。2009年10月19日,在与经销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向南通市港闸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车退款或者换车,并赔偿相关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投诉后,港闸区消协在南通市消协的支持下,邀请南通市汽车检验检测中心王工程师对争议车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车存在新车不该出现的10个问题,其中有的属于生产缺陷。在与经销商协商的同时,港闸区消协与汽车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厂方派客户关怀中心二人到南通,2009年11月7日,消协组织三方当事人到现场对车辆进行察看,并在消协组织调解,厂方代表对汽车存在缺陷没有提出异议。但以国家没有出台汽车“三包”规定为由拒绝消费者诉求,只同意修复如新。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港闸消协单独找厂方代表谈话,讲《产品质量法》、《消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并专门发函某汽车生产厂董事长王某,陈述消协建议换车并赔偿相关损失的理由,在得不到厂方响应的情况下,港闸区消协支持消费者向港闸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1月20日,港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邀请港闸区消协秘书长出席庭审。经法庭调查,该车存在产品缺陷属实,根据《产品质量法》、《消法》有关规定,法院充分听取消协陈述意见,认为消协建议并无不当,法庭辩论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中调解协议:

    一、南通某汽车销售公司、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之前向消费者李某更换同型号、同规格汽车一辆,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二、南通某汽车销售公司、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前一次性补偿李某误工费、交通费等各种损失人民币4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汽车“三包”规定未出台前消协在法院的支持下成功为消费者换车并赔偿损失的案例,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之所以采纳消协意见,生产厂家最后认可消协建议,是消协工作人员判断正确、借势借力、科学合理帮助维权的结果。

    一、《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对产品质量要求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对产品质量标准要求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均对缺陷产品承担责任作了规定。消协邀请的专家检查争议车辆10个问题,指出生产缺陷,客观、专业,判断正确,尽管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也不是鉴定结论,但经销商和厂家对正确判断无可辩驳。

    二、消协发函生产厂家董事长王某,引起生产厂家高层重视,尽管调解过程没有响应,但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函件内容丰富,摆事实,讲道理,谈后果,言真意切,即讲原则性,又讲灵活性,以致法官庭中征求意见时,厂方代表向董事长请示,函件中消协意思表达起到了作用,经过权衡,最终董事长同意消协意见。

    三、诉调对接彰显司法权威。在本案调解过程中,我会与港闸区法律援助中心、消协聘请的法官指导员无缝对接,得到法律层面上的指导。(沈玉生)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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