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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工商局首推行政合同监管媒体广告行为
江苏消费网 (2011-04-21)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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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4日,江苏省宿迁工商局与宿迁报业网络传媒公司等首批4家广告媒体举行行政指导合同签字仪式,成为该市乃至江苏省治理和规范商业广告行为的有益尝试。

    所谓广告行政合同,是广告管理部门为实现管理的目的,主动同广告发布相对人签订的确立双方关于广告行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合同。通过签订广告行政合同,能增强双方的责任意识,既淡化了行政色彩,又为相对人所接受,具有非强制性、灵活性和民主性的优点。

    近年来,媒体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屡禁不止。监测结果表明,仅2010年该市媒体广告违法率就达5.7%。为有效形成媒体自律与工商监管有机结合的治理机制,宿迁工商局与宿迁日报社、宿迁广播电视总台、宿迁报业网络传媒公司、江苏楚韵网络文化传媒公司等首批4家主流媒体协商,实施广告行政合同式管理,双方约定:在《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以列举的形式明确广告发布单位不得发布广告的类型、工商机关广告审查时限以及负有免费法律咨询等义务。广告发布单位做什么,不做什么一目了然。同时,也给工商机关自加压力,从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传统广告监管模式和市场调节达不到的效果。

    据了解,广告行政合同一年一签,双方均明确合同履行监督责任人员。作为一条重要的广告监管路径,下一步,广告行政合同模式将在宿迁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和应用。图为合同签订现场。(刘明 蔡莹)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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