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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不能成商家免责牌
江苏消费网 (2009-09-21)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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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在买到商家推荐的店庆促销电脑后,发现其配置与商家宣传单不一致,商家竟称最终解释权归其所有,江苏盐城市亭湖区消协调解纠纷时指出——
最终解释权不能成商家免责牌

                                                   本报记者 薛庆元 通讯员 王张勇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购买电脑已成为广大消费者的家常事,然而,由于消费者专业知识有限,商家销售电脑时常在配置上玩些猫腻,致使购机用户权益受损。最近,江苏盐城市亭湖区消协成功调解了一起此类消费纠纷,消协认为,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并不能以此免责,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理应赔偿。

    11月12日,盐城市亭湖区城西村的陈女士去一家品牌电脑公司购买电脑,销售人员向她推荐一款店庆期间促销的电脑,并提供该电脑相应的宣传单。她看过宣传单上的配置情况后得知,此款电脑原价是5980元,现价只要5280元,她当即决定买下它。不料,电脑送到家使用一个星期,电脑就出现死机。于是,她请精通电脑修理的同事回家看了一下,发现电脑的配置与购买时商家提供的宣传单不符。为此,陈女士找到商家要求按宣传单配置,但对方不同意,提出如要该配置就需另补差价500元,双方协商无果。无奈之下,陈女士投诉至亭湖区消协。

    接到投诉后,消协人员随即对此展开调查。经销商称,宣传单已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其所有,陈女士所购电脑是公司成立两周年搞的店庆促销产品,与其完全相同的电脑已售完,原来宣传单上的产品、机型、配置等内容仅供参考,现在有了变化,也不可能向所有人另行通知。消协人员在调解中指出,宣传单的说明并不能免除经营者的误导责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应无条件接受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在消协的积极努力下,经营者最终给予陈女士加倍赔偿,退回购机款,再赔偿5280元,共计10560元。

    针对这起投诉,亭湖区消协秘书长尤健将认为,根据《消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保留的商家促销电脑宣传单中,对其所购电脑标注的配置与实际不符,商家存在欺诈或误导的嫌疑,消费者的要求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商家无权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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