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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保护

不正当比较也会侵权
江苏消费网 (2010-12-1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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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南有陈李济、北有同仁堂,晋中有我***”,这是山西省晋中某药店的宣传语。近日,该药店因宣传不当,构成商标侵权事实,被山西省晋中市工商局立案查处。

  据了解,该药店将广告语张贴在店铺临街的玻璃窗上,印制在药店向群众发放的会员卡上进行宣传。接到群众的举报电话后,晋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专门到被举报门店进行了核查。在要求出具相关许可证明时,该药店无法出具“同仁堂与陈李济”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为进一步核查事实,执法人员又向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外调函,核实了该药店并没有取得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协议。

  执法人员认为,虽然药店负责人称不是故意侵权,只是宣传发展目标,但其利用同仁堂与陈李济的知名度来对自己的药店进行宣传的目的非常明确;广告语不正当的比较向消费者传递了虚假信息;宣传语也侵犯到同仁堂与陈李济两个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涉嫌傍名牌宣传。执法人员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召集该药店中层以上人员进行了《商标法》讲解,并帮助该药店将其他宣传资料进行了修改,确保再不犯“无心之过”。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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