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聂国春)京剧是我国的国粹,京剧脸谱是具有民族特色的一种特殊的化妆方法。对京剧脸谱进行模式、色彩等方面的改写是否享有著作权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京剧脸谱侵权案作出判决,被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蕾迪斯饰品有限公司被责令停止侵权。
该案原告称,1992年,其出版了自己的美术作品《京剧脸谱》(2003年1月再版时改名为《中国京剧脸谱画册》),画册中的568幅京剧脸谱、21幅京剧人物都是其独立创作。该画册至今已再版10次,并作为中国戏曲文艺发展的重要资料被各文艺团体、各地的图书馆收藏。然而,二被告在生产和销售的“中国红四件套”、“脸谱笔筒中国红”、“中国红笔”等“中国红”系列瓷器产品上,擅自使用了其画册中的京剧脸谱美术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生产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工美公司辩称,京剧脸谱属于中国传统文化,不应因脸谱的模式、色彩等原因的改变而将其著作权授予个人享有。原告主张权利的京剧脸谱不具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且工美公司只负责提供销售涉案产品的柜台,实际的销售者是蕾迪斯公司,故工美公司无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蕾迪斯公司则表示,上述涉案产品系从北京汇丰礼品有限公司购进,有合法来源,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作品的独创性是指某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原告基于对中国戏曲艺术的理解而创作的京剧脸谱在线条、笔锋、构成图案的分布位置及比例等方面均形成了其独特的风格,具有独创性,故涉案京剧脸谱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案产品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京剧脸谱,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二被告应共同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但由于二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因此,法院认为,二被告仅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不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京剧脸谱的“中国红笔”、”中国红四件套”,并驳回了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