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合作 » 品牌保护 >> 正文

品牌保护

镇江市醋业协会状告安徽好味鲜调味食品公司侵权
江苏消费网 (2010-10-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本报讯(记者洪敬谱)江苏省镇江市醋业协会日前将安徽省肥东县安徽好味鲜调味食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10万元。近日该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镇江市醋业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2年初,镇江香醋通过审查,成为国家原产地域保护的产品。2004年11月,镇江市醋业协会成立,并启动集体商标的申报程序。2007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镇江香醋”、“镇江陈醋”品牌注册为集体商标。这两个集体商标所有权属于镇江市醋业协会,会员企业需要领取《集体商标准用证》后,才能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这两个集体商标。即使镇江的酱醋企业授权外地企业生产镇江工艺的醋类,也不允许使用“镇江陈醋”、“镇江香醋”字样,只能使用企业自己的注册商标。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安徽好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宋先生认为自己很委屈。在其出示的一份联营协议上显示,自己的公司是从2004年2月由原花冲兴华酿造厂更名而来。当时的兴华酿造厂就已经和镇江润州区恒福酱醋调味品厂合作,签订联营协议,经过恒福厂的授权,使用标有‘镇江醋’字样的包装,并标明“镇江润州区恒福酱醋调味品厂监制”,于是他们开始使用“镇江工艺陈醋”、“镇江工艺香醋”。“我们和镇江恒福酱醋厂合作有十几年了,当时还是他们派师傅来合肥传授镇江酿醋工艺。当时既没有醋业协会,也没有注册商标,我们也是每年给这个镇江企业1万元授权费,才使用其厂名和工艺,所以不存在恶意侵权之说。”

  但在今年6月,肥东县工商局就认定安徽好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创”牌镇江工艺陈醋、镇江工艺香醋,突出了镇江陈醋、镇江香醋,误导公众,侵犯了镇江醋业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收了涉案产品,还处以罚款。

  据记者了解,镇江市醋业协会已不是第一次打维权官司,从拿到注册商标权之初,他们已经在多个省市展开侵权诉讼。此次也不是安徽第一个维权官司,上个月才在巢湖市将一家制醋企业告上法庭,案由也是商标侵权。接着,他们还准备在安徽六安等几个地市展开维权。他们都是通过当地工商部门对生产醋类并突出使用“镇江香醋、镇江陈醋”字样的企业进行查处,然后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解中。

编辑:孙林美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