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江苏省南京市、上海市、陕西省西安市等均有消费者因为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获得了10倍赔偿。笔者在为“退一赔十”新规顺利执行感到欣喜的同时,也注意到媒体报道中一些耐人寻味的细节。
南京市的贾先生发现肉粽变味与超市交涉时,虽然不同意超市提出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一”的方案,但也没有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最后是在当地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与超市达成了 “退一赔十”的协议(据6月2日《扬子晚报》报道)。上海市买了7包过期花生米的王先生则对记者说:“其实当时我也不知道可以按照 《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以为‘退一赔一’就不错了。就在我与客服交涉时,旁边有一位顾客提到‘《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这种情况应该要10倍赔偿的’,但客服没能帮我解决问题,我才向工商机关申诉。”(据6月4日《青年报》报道)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从上述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出,对《食品安全法》中这条“退一赔十”的新规,可能还有相当多的人不太了解,如果不是消协或工商机关的工作人员出面,两起纠纷未必能很快获得妥善解决。
日常生活中,人们购买单一食品的花费一般都不大,遇上问题食品时,如果按照《消法》“退一赔一”的标准索赔,往往耗时费力得不偿失,对经营者的警示作用也有限。在《食品安全法》中设置“退一赔十”这种惩罚性赔偿条款,一方面是为了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促使其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动员全体民众的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立法目的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公众对法规的广泛认知基础上,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也需要消费者对自身权益倾注更多的关心。
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和生产经营企业的自觉自律必不可少,广大消费者积极行使权利,勇于维护权益,主动参与对食品生产和经营的社会监督,同样十分重要。对于《食品安全法》中“退一赔十”这样重要的法律条文,每一个消费者都应该了解其基本的内容,并以之为武器向食品生产经营中的不法行为开战。别小看一个人微不足道的努力,它们汇聚在一起就能形成强大的冲击力,荡涤污泥浊水,净化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