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3〕20号)显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未经批准自行停业;报送行政许可请示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沈基良是对前述第二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浙江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吊销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家坞分理处金融许可证;对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万元;对沈基良警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