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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监督

江苏建湖农商行违法遭罚 向不符合资质机构转让股权
江苏消费网 (2020-06-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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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9号),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湖农商行”)存在股东资质审查不到位,向不符合股东资质机构转让股权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对其罚款3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李明玉对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质审查不到位,向不符合股东资质机构转让股权承担直接管理责任。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天眼查信息显示,江苏建湖农商行共有19名主要人员,其中,李明玉职位为董事。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未按要求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或披露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下为全文:

  

 

  

 

编辑: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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