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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监督

贷款买手机,最后贷6.5万还13万
江苏消费网 (2020-05-08)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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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前因为分期2700元买手机,接触到“分期贷款”。后又分期贷了2万多元,没想到要还4万多元;而为了偿还前面这笔贷款,又贷了6.5万元,却要还13万多。这是大四学生小方(化名)父亲的经历。近日,小方将此事投诉给扬子晚报,希望讨个说法,并警示大家以后不要轻信这些贷款。律师和专业人士提醒:以服务费变相收取高息不应得到支持,“以贷养贷”要考虑自身债务承受能力。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宋南飞

  ●读者投诉

  从贷款2700元买手机 到“滚雪球”贷6.5万还13万多

  小方自述是在南京读书的大四学生,他父亲在扬州宝应老家。就他父亲的遭遇,他已跟当地派出所报警,并向12315投诉。

  小方介绍,只有小学文化的父亲是做生意的。2017年,他父亲在朋友那里买手机,本想给朋友一部分钱,剩下的用货款垫,但朋友建议他做分期贷,并喊来了捷信的业务员,办了2700元的分期贷款,“感觉还算正规”。此后不断有人打电话问他父亲要不要办贷款。他父亲一方面轻信所谓“朋友”的话,一方面根据上次买手机的经验,贷了21000元。跟第一次不一样,这次利息太高了,最后还款要4万多元。之后,业务员又打电话给小方父亲,告诉他还有额度可以贷。小方父亲为了还前面的钱,又贷了6.5万元。

  “这件事我一直不知道,最近看到父亲手机上5月初要还款才发现。”小方说,这笔2018年6月贷的6.5万元,最后竟要还13万多。

  “提供贷款给我父亲的是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年利率是36%,月服务率是1%。我认为这个月服务率就是‘砍头息’。”小方说,他的诉求包括:他父亲确实是借钱了,这点他承认;但不合理的钱应该去掉,按照国家标准正常偿还。

  ●记者调查

  月利2%月服务费1%

  客服语音提示勿轻信“不实言论”

  在小方提供的资料中,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看到一份获取个人信息的“授权书”,署名是小方的父亲,授权内容非常详细,包括个人信息、视频图像信息、指纹信息、个人信用信息等。

  在借款人须知中,记录着当笔贷款合同详情。具体如下:

  总贷款本金6.5万元、月还款2394.02元、折算年化综合息费率36%、月贷款利率2%、月客户服务费率1%、除本金外需支付金额71459.14元——包括贷款利息47639.44元和23819.70元的服务费总额。

  合同补充条款中则显示,借款人合同编号为××××03的这笔6.5万元贷款,一部分(1.8万多元)用于完结借款人此前的编号为××××02的贷款合同。

  小方曾就此事联系捷信金融,得到的回复是“我司已通过贷款文件向您披露相关贷款信息并经您本人同意自愿签署消费合同,我司并未收取超过合同约定以外的利息和费用,建议您继续履行合同或申请提前还款等进行处理。”

  5月7日下午,记者拨通捷信的客服热线,听到一段语音提示“近期有不法分子恶意散播关于捷信的不实言论,给客户造成误导,我司已向有关媒体举报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请您切勿轻信与传播。”

  记者询问消费贷款利率时,客服人员说平均月利率是2%。

  当记者问服务费时,客服说每个客户不一样,要看具体申请时的情况。

  记者继续询问“有投诉怎么办”,客服给了投诉热线,但拨打后发现需输身份证号。

  考虑到个人信息有泄露风险,记者没有继续操作。

  天眼查显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范围包括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等。

  ●律师说法

  变相收取高息不应支持

  放贷偿还旧债涉嫌诱导过度举债

  就捷信金融分期贷款的利率、服务费是否合法合规等问题,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两位律师。

  北京市宝盈(南京)律师事务所雷颖律师介绍:月贷款利率2%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以服务费名义变相收取高息,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借款人签署的授权书从现有材料看没有不合法的情形,但该授权书的本意就是获取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提醒消费者遇到这种材料时仔细辨别、谨慎签署。借新还旧不属于违法情形,投诉人遇到的情况属于消费金融公司以消费贷款名义发放个人贷款,实际无消费产生,这种情况是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可以向中国银保监会投诉举报,也可以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闫民律师认为:综合息费率36%是指贷款年利率与所有各类费用,合计为年化36%。《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141号文)的政策要求,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而最高院规定年利率不能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超过部分的利息返还。因此捷信的约定看起来没有违规。

  借款人签署个人信息的授权书目的应该用于对借款人的风控审核。但141号文还规定: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

  141号文还规定,放贷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该机构明知借款人有较高的负债,且第二次放贷的目的是为了偿还旧债,涉嫌诱导借款人过度举债。如果还有其他证据证明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就涉嫌套路贷行为。

  【专家提醒】

  “以贷养贷”要考虑承受能力 避“坑”关键是算清真实利率

  金融消费者在接触分期贷款时当如何避“坑”?如何维权?闫民律师建议,首先对放贷机构要有了解,查询其是否有放贷的营业资格。其次要求公司人员把还款方式、利率、每一期要偿还的本金、利息、各类费用,以明细清单的形式列清楚,双方签字盖章。再其次,对于公司人员引诱其借新还旧的行为,要保持警惕。最后,一旦发现有多收费、乱收费、隐私泄露、暴力催收等行为要及时举报、报警。

  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表示,让借款人“以贷养贷”是套路贷常见的一种方式,会导致借款人债务规模不断增大,最终变得难以承受。但“以贷养贷”也可以是借款人自身的决策行为。所以,不是所有的“以贷养贷”都可以判定为套路贷。借款人应该对自己债务承受能力有理性的认识,合理规划借款规模和周期。

  石榴询财创始人、江苏省理财师协会秘书长南小鹏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捷信消费金融持有的是消费金融牌照,归属银保监会监管,建议消费者如有异议,可向监管部门投诉。

  南小鹏表示,目前少数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利率告知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导,甚至人为设置利率计算复杂程度,让借款人难以计算到真实利率。“有的消费金融产品,还完当期本息后,虽然未还贷款本金余额下降,但还款利息依旧按照总贷款本金计算,事实上,借款人占用贷款本金的时间并没有那么长,这就相当于变相增加了利率,用IRR公式可计算真实利率水平,基本上是对方宣称的利率的2倍。”

  南小鹏建议,“借款人拿到还款计划表时,先自行在exsel里输入,使用IRR公式计算一下,了解了贷款的真实利率之后,再决定要不要签字。”如果条件允许,尽量选择信用卡、银行途径进行借贷。“避‘坑’的关键是要会计算,了解到借贷背后的真实利率。”

  【延伸阅读】

  2015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提到,“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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