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南宁银罚〔2018〕23、24、25 号)显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为不明身份客户开立Ⅱ类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对其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2名直接责任人各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