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未取得书面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未按规定时限处理征信异议业务,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 给予其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