暌违多年的新一轮个税改革方案终于揭开了面纱。6月19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而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草案》除对社会热议的起征点进行调整外,还拟规定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并首次增设专项附加扣除等多项内容。
综合所得税 迈入“小综合”阶段
此次《草案》明确,我国拟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据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征税内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草案》中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跨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向综合所得税转换中最艰难的一步,体现了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变化。现在的综合只是部分上的综合,财政上将它称为“小综合”,距离“大综合”有一定距离,但这确是此次改革中的亮点,具有非同凡响的意义。
“比较理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所有的收入与支出,用收入减去支出剩下的余额即个人所得税税基。但以此方式征税涉及收入、支出等方面的信息管理与统计,而目前根据我国现状,还需要逐步推进。”冯俏彬直言,从当前现状来看,我国综合税还没有全面铺开的能力,“但个税改革的方向要从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转型,即不管什么形式的收入都应统一计算进行缴税,此次《草案》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助于分类税趋于平衡”。
专项抵扣 覆盖生活成本支出
个税抵扣一直被业内视作为纳税人减轻缴税负担的主要途径之一。而本次《草案》更是首次设立了“专项扣除”的内容,丰富了抵扣类别。具体来说,《草案》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
“现阶段,个税在没有走向大综合的状况下,我国个税扣除使用的是费用减除法,即减除生活基本开支;另外一方面,除了家庭运转所需支出,个人负担较为沉重的例如教育、医疗、房租等都是生活成本的支出,此次将这些作为专项扣除,实际上是承认教育、医疗等在现阶段个人费用成本开支中的合理性。”冯俏彬表示。
以子女教育支出为例,有专家指出,近年来养育子女的成本不断增加,影响了许多家庭再生育的决策,原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曾公开表示,因为经济负担而不愿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占比突破了70%。
同样引人关注还有本次被列入专项抵扣的“住房贷款利息”。易居智库研究总监严跃进直言,购房利息支出可以抵扣个税,能够有效降低相关群体的购房成本。
不过,冯俏彬指出,目前关于房贷利息抵扣的探索仅建立起了一个框架,但配套尚不成熟,在届时的细则中,一定会区分清刚需房与投资性住房的区别。
税率结构 低税率级距大幅扩大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不仅拟提高个税起征点,还将对税率级距进行优化。《草案》明确,将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具体来看,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拟降为3%;现行税率为2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拟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拟降为10%或20%;而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分析,《草案》拟扩大三档低税率级距,减轻了适用较低税率人群的税负,使我国税负分布更为公平和均衡。“《草案》对税率级距的调整,综合考虑了人们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使一般工薪阶层税负下降明显,减税措施更具针对性;而《草案》拟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实际上增加了高收入人群的税负,更有利于社会整体税负公平。”此外,在我国鼓励消费的背景下,降低中低收入人群个税税负,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则表示,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无疑可以提高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有利于促进民生改善。据粗略计算,月收入在5000-2万元的纳税人,税负降幅将在50%以上。其中,月收入在1万元左右的纳税人,税负降幅超70%。而月收入在5万元左右的纳税人,税负降幅约20%。“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都将从中受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
资本利得 入个税时机未成熟
任何改革都难一蹴而就,个税改革亦是如此。《草案》并未把资本利得税纳入到个税征收范畴,引发业界热议。资料显示,资本利得税主要指对房地产和有价证券等不动产,例如股票、债券等因其市场价格上涨增值带给所有者意外收益而征的税。目前中国并没有单独设置资本利得税税种,只是将资本利得纳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框架内分别课征,但个人所得税中对于个人转让股票和股权所得的规定却很模糊。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包括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同时也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则分别于1994年、1996年和1998年连续下发关于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据了解,2004年中小板开启后,中国资本市场批量制造高收入群体的现象较为明显,但直到现在作为自然人原始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套现都不用缴税,这其实是中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漏洞。为此,业内人士指出,为了体现税收的纵向平等原则,即支付能力较强的人也应负担相应的税收责任,中国征收资本利得税,至少要应当对原始自然人股东在二级市场的套现行为征收超额累进制的资本利得税。
不过,冯俏彬也表示,资本利得本身比较复杂,目前尚无科学的计算方法。“例如炒股收入是按年收入还是按每次股计算,如何计算利益与亏损,这在各界都未达成共识。如果社会共识未形成,股民对此反应较为强烈,则对进入个税形成了难度。” 中央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也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目前资本利得还未考虑纳入到综合所得中,二级市场现阶段处于亏本状态,股票缴税对股东来说也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