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起,国内A股市场开始出现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案例。2012年12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简称《监管指引2号》),允许上市公司投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产品,为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做了明确的指导。因此,可以看到,国内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无论是企业参与数量、产品购买数量还是累计购买总金额均有增长。
目前针对上市公司投资购买理财产品这一现象,业内的评价褒贬不一。综合市场信息看,部分业内人士对愈演愈烈的上市公司“理财热”行为持忧虑反对态度,并称之为“不务正业”。
与此不同的是,有观点认为,经济下行期,面对陡然增加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在项目投资上变得更加审慎,致使其将原本应投入到主营业务和实体经济项目中去的资金暂时投向了“金融产品”,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此外,部分业内人士及专家学者认为上市公司投资购买理财产品应该属于一种合法且符合效率原则的市场化行为,其主要理由有二:其一,大多数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决策程序正当、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其二,闲置资金购买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上述观点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当前国家强调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如何正确、理性地看待上市公司的“理财热”?究竟是上市公司为盘活闲置资金,以获得投资效益?还是玩“钱生钱”的游戏,潜藏“脱实向虚”的风险隐患?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应正确看待上市公司投资购买理财产品行为。根据《监管指引2号》文件的约定,上市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且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等。
根据数据显示,上市公司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大多为闲置的自有资金和暂未明确用途的IPO或定增等所募的募集资金两种。结合目前市场统计超八成以上的上市公司,其主要选择期限较短、满足保本要求的银行理财产品这一特点,可以发现:无论是自有资金还是募集资金,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并未违反监管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于信托计划、资管产品等投资品种,也是结合自身闲置资金的情况以及对投资的专业认知能力所做出的一种市场化行为。同时,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均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在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前必须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另外,上市公司利用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的闲置部分投资购买理财产品也是一种回报更高的现金管理模式,是对股东的资金更负责任的一种选择。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合理利用和支配自身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短期富余资金的作用。
若从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来看,上市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大部分为短期的保证收益型银行理财、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等,年化收益率一般在3%-5%;投资期限在1年左右的信托计划、资管产品等固收类投资品种,预期收益率约为7%。这很难做到像市场传说的“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便利,大规模‘圈钱’,并凭借所募资金来赚取差价,玩起‘钱生钱’的游戏”。
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对公司闲置资金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资产配置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以美国苹果公司为例,其投资于有价证券的金额高达2500亿美元,占其总资产的66%。
其次,应正确看待上市公司投资理财与再融资之间的关系。上市公司购买并持有理财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融资。任意企业的存量资金有理财的需求、增量的资金缺口有融资的需求,资金闲置与申请再融资并存是企业经营中的正常现象。因此,需辩证看待上市公司短期资金及长期资金之间的关系。
经济是有周期性的,企业的经营自然也会受经济周期的影响。倘若企业当前的市场需求已经饱和,产品净利润很低,盲目扩大生产,企业只会越做越亏,将部分利润购买理财产品,等经济转暖再投入,更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此外,上市公司所募资金在实际使用中固然存在较长的投资周期和有步骤的投资计划,不可能一次性全部投入至生产,这必定存在短时间内闲置的资金。上市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的理财产品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仅能够较好地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减轻公司债务负担,增厚公司未来业绩,而且上市公司投资理财的这些闲置资金或许能较有效地通过相关渠道进入资金需求方,缓解其他企业的资金需求,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
再者,应正确看待上市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上市公司作为理财市场的购买方或需求方,尽管投资于理财产品有其合理性,但如果长期“沉醉”于投资赎买理财产品,不积极努力拓展主业、发展实体项目,就不可能为股东和社会创造实实在在的财富和价值。上市公司应当牢牢坚守做大做强主业的原则,适度购买理财产品。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稳健经营和理性投资行为不仅关系到公司持续安全较快发展,而且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上市公司应当比其他非上市公司更加关注做大做强自己的主业,即以做大做强实体经济为根本宗旨,成为实体经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标杆。在此前提下,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才能理性选择购买适量的理财产品。切不可舍本逐末,盲目地、过度地投资理财产品或配置金融资产。实体经济企业只有做大做强本业,才能具备核心竞争力。
另一方面,银行、券商、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作为理财市场的卖出方或供给方,要严格规范发行理财产品的行为,坚持理财资金运用的正确导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预防自身风险。当前银行、券商、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面临着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难免存有部分金融机构为了留住上市公司客户,试图开发收益率较高、期限较短、门槛较低等灵活的特色理财产品,以此吸引和诱导上市公司在短期内追求高利润。或许个别或少数银行、券商、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通过此种方式在市场竞争中抢得了先机,一时或短期地留住上市公司客户,但在当下国家强调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将难以维继。
综上所述,对于上市公司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需理性分析、正确看待和客观评价,不可片面地将上市公司投资于理财产品的行为即视为“不务正业”,给上市公司带来负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