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银行的钱存款人要在验证后,才能将钱取出或转走。可陶先生说,2016年在南京江宁岔路口某银行分理处存了150万,可这笔钱莫名被一家公司划走了。经奔走,终于换来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全额赔偿他的损失及相应利息。存在银行的钱怎么会莫名被他人划走?南京晨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客户150万元莫名异地被他人划走
陶先生在前年到江宁岔路口某银行分理处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当时存入了150万元现金,两个多月后想取出这笔钱。“看到显示的余额为零,我就打了一份流水账单,显示钱在存放当天,以30笔每笔5万元划扣,被一个不明的机构扣掉。”他说。他立即向公安报案,经查明他的150万元在异地,某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被转到了湖北一家实业有限公司的账上。他了解到,湖北这家公司与广东一家公司间有代扣协议,而广东这家公司又与某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有代扣的相关合同,导致他的150万元转到了湖北这家公司账上。由于湖北这家公司涉嫌集资诈骗,因此岔路口分理处便以刑事案为由,拒绝返还陶先生被扣掉的钱。
四处奔走不成只有状告银行
由于银行不愿退这笔钱,他将岔路口分理处告到了法院,要求银行归还他150万。王震,陶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涉嫌集资诈骗这个案件和陶先生的案件是没有关联性的。问题是划扣的这笔钱,是否获得当事人授权,从判决来看,银行是没有授权的。”他说,银行在没有储户授权之下就把钱划走,这是对国家金融秩序的挑战。
法院一审判银行偿还本息
去年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陶先生的借记卡之后又收到案外人汇入的5万元,被告岔路口分理处的扣款行为,虽符合与广东公司的扣款约定,但因该行为无原告的授权,故扣划行为违反了原、被告之间合同约定,法院一审判银行偿还陶先生的本金145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判决后岔路口分理处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岔路口分理处的是借记卡,符合办理代收代付业务账户类型,而拿走他钱的湖北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被调查不应银行归还。在判决书上看到,被告的某银行称,在湖北公司的诈骗案中,此公司控制人曾某说这笔钱是借款,而陶先生知道这笔钱会被划走,还签过承诺书,对此陶先生否认。为此江宁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并无证据。因此江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岔路口分理处偿还陶先生的本金145万元和相应的利息。
储户质疑钱失踪后两年损失谁担
虽然上诉是对方的权利,但陶先生损失145万感到委屈。“银行认为是正常操作程序,但从判决来看没有依据。”王震说。陶先生认为,钱失踪接近两年如再二审又会被耽误。他找了银行负责人,希望能协商。可负责人说,“等最终判决下来了该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对这样的回答他表示无奈,“觉得银行和储户是不对等的,把我的钱搞没了将来官司赢了,只能拿活期利息,而我要是占用银行的钱,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他表示等二审判决下来,他会再次起诉这家分理处,向对方主张自己利息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