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一个三人团伙是如何通过网络、客户电话套取银行客户的信息,进而伪造银行卡进行疯狂取款的。不过,疯狂过后,就是牢狱之灾了!
75张银行卡在多地被诈骗
2015年4月15日,海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向海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称:该行中有75张卡被他人诈骗,取款地点集中在广东茂名、电白、吴川、深圳等地,已接到22人报案。海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接到报案后,经过初查,并于2015年5月4日将该案立为“3.29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2015年5月22日海南省公安厅将本案指定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办理。
2015年6月6日,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树仔镇下尾村抓获林某禄,当场扣押现金48.44万元、手机8部和汽车一辆。同日,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老村乐百臣超市抓获高某清,当场缴获现金7.65万元、汽车一部、电脑一部、刷卡器一个、白卡(标有天上人间贵宾卡字样)116张。2015年7月7日凌晨4时许,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民警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树仔镇上海尾村抓获杨某儒。经审查,林某禄、高某清、杨某儒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人随即被刑事拘留。
2015年7月15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同时批准逮捕林某禄、杨某儒、高某清。另一名嫌疑人翁某伟脱逃。
持伪造信用卡诈骗75万元
那么,落网的林某禄、杨某儒、高某清都干了些啥勾当呢?
2014年11月,翁某伟通过网络、电话等手段获取银行(信用社)客户的卡号、密码以及余额等账户信息后,通过卡片刻录机将客户账户信息克隆入空白磁卡,伪造银行卡。
2015年2月至4月期间,翁某伟陆续将多张伪造的银行卡以及银行卡的密码、余额信息交给林某禄、高某清去取款。
林某禄、高某清持伪造的银行卡到各银行的ATM机上取款,并按20%-25%比例分得所取钱款。
2015年2月21日至3月25日,林某禄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到营口、电白、深圳等地的各个银行ATM机上骗取李凤柱、符茂书、蔡扬华等人在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开设银行账户里的款项共计9.5万元。
2015年2月至4月期间,林某禄还将从翁某伟处拿来的部分伪造的银行卡交给杨某儒及林某喜、林某华等人去取款,杨某儒、林某喜、林某华等人取款后按10%比例分得所取钱款。
2015年3月23日、25日、26日、29日,杨某儒使用伪造银行卡到广东省电白县、深圳市等地的各个银行ATM机上骗取陆某姑、王某英等13人在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开设银行账户里的款项共计16.35万元。
2015年3月24日、25日,高某清使用翁某伟伪造的银行卡到广东省深圳市各个银行ATM机上骗取梁某芝、吴某梅等13人在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开设银行账户里的款项共计8.57万元。
2015年3月23日、25日、26日、28日、29日,林某喜使用林某禄交给的伪造银行卡到广东省电白县、深圳市等地的各个银行ATM机上骗取曾某娇、梁某参等15人在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开设银行账户里的款项共计19.1万元。
2015年3月28日,林某华使用从林某禄处得来的伪造银行卡到广东省吴川市的各个银行ATM机上骗取王某香、陈锐等3人在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开设银行账户里的款项共计5.31万元。
三人持伪造信用卡诈骗总额高达75万余元,其中,林某禄共计诈骗50.26万元,杨某儒共计骗取16.35万元,高某清共计骗取8.57万元。
三人被判10年至5年徒刑
2016年3月2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禄、杨某儒、高某清犯信用卡诈骗罪,向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其中,林某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50.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杨某儒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16.35万元,数额巨大;高某清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人民币8.5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4月29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林某禄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杨某儒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高某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3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