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大连银监局发布的大银监罚决字〔2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因存在“贷后管理及贷前保证金来源调查未尽职,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转存保证金和定期存款作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违法行为,被罚款20万元。
大连银监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30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2017年6月2日,大连银监局依法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