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监会网站显示,徽商银行宿州埇桥支行存在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违法行为,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为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宿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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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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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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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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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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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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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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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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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