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倒车时由于操作失误不慎将车后的妻子撞死,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缓刑。死者家属后将保险公司及其相关单位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计139万余元。记者昨天靖江法院获悉,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特殊的赔偿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46万余元。
去年9月8日16时,外地人杜某驾驶一辆货车至靖江城区一家公司仓库,在仓库门前斜坡装载货物,因倒车时操作失误,导致货车左侧尾部撞击站在该车尾部左侧的妻子李某,致李某颅脑损毁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杜某被靖江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此外,因保险公司拒赔,李某家属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和杜某所在公司赔偿139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杜某倒车时,李某指挥倒车,其状态应视为车上人员,且李某系驾驶员杜某的妻子,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范围,此外,杜某已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故案件不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杜某所在公司则认为,事发地的仓库门口的装卸货平台设计有缺陷。此外,保险公司并未针对相关免责条款向该公司解释说明,该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商业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属于免赔范围,但上述免责条款的订立目的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而杜某非故意杀人,已排除道德风险,不应适用该免责条款。再者,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其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提示并作出合理说明,更无法证明杜某所在公司就免责条款已充分了解,且该公司表示对免责条款不知情。因此,上述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最终,靖江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46万余元。(王国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