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南京消费者韩先生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人寿”)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据悉,此案的焦点问题是:韩先生是不是消费者。由于案情仍需提交新证据,此案并未当庭宣判,将于8月25日再次开庭审理。
中国人寿保险南京分公司
在庭审过程中,韩先生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其应邀参加了南京人寿举办的“年终回馈嘉宾”系列产品经营活动,在活动中南京人寿赠送的“三无产品”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依据《消法》予以标价的三倍赔偿。而南京人寿则依然宣称活动中赠送的水杯是赠与行为,不适用《消法》规定,应维持原判。双方各执一词,案件的事实真相究竟是什么?
二审开庭通知传票
积分兑换“三无赠品”引争议
据韩先生介绍,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4年11月,韩先生接到南京人寿“服务明星”范锋华的电话,告知公司近期要举办一个“年终回馈嘉宾”的老客户回馈活动,由于韩先生是南京人寿十多年的老客户,现诚挚邀请韩先生参加此项“酬宾”活动。
南京人寿活动现场及其赠送的巴马养生杯
11月21日下午2点左右,韩先生按范锋华所说地址,前往南京虹桥饭店参加“南京人寿”组织的“酬宾”活动。活动现场,据工作人员介绍,韩先生夫妇均已超过60周岁,不符合当天活动的“投保”条件,所以,韩先生当场就未再购买推荐的10万元以上的保险理财产品。但是,据韩先生介绍,现场工作人员在仔细询问其全家曾与南京人寿签订过保险合同的期限、份数后,根据其多年购买保险的累计情况,计算出韩先生总计6万多分的保险积分,并以铅笔记录在韩先生的《家庭保障手册》上。于是,工作人员就按照韩先生的积分当场为他兑换了一套“巴马长寿瓷养生杯”,包装上标有“全国统一零售价1980元”的字样。回家后,韩先生仔细检查杯子后,发现其为三无产品,只在杯子内部找到一张“巴马长寿瓷杯检测证书”,但也无任何说明。
发现所收到的赠品是三无产品后,韩先生讨要说法,由于南京人寿不能提供该赠品的任何信息,韩先生认为南京人寿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其按照《消法》规定退一赔三,保险公司以水杯是赠品为由拒绝赔偿,并且不认可水杯包装上的标价,称标价不代表售价,杯子进价仅二三十元。于是,韩先生向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和举报,南京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展开调查,2015年10月,认定其所赠“巴马长寿瓷杯”为“三无产品”,随后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同时,对于韩先生提出的索赔要求,因双方意见分歧而终止调解。
鼓楼市场监管局的告知书和韩先生的一审诉讼费发票
调解不成,韩先生一纸诉状,将南京人寿告上了法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京人寿赠送给韩先生的杯子确系“三无产品”,但是,并无证据证明杯子是按照积分所赠,且杯子是在产品宣传活动中赠送,不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赠品,不支持韩先生的诉讼请求。因此才有了本文开篇的一幕。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记者分别采访了消协和法律界的相关人士,他们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积分有价且价格公开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童天武认为,保险公司赠送的积分已变成消费者的财产权益,消费者拥有兑换物品的财产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科黄金贵认为,消费者是在南京人寿举办的老客户回馈会上参加的积分兑换活动,双方有保险消费作为前提条件,这不同于马路边上无关联的宣传赠送,也不是买卖结束后无条件的友情赠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积分的价格及所赠物品缘由。
但是,韩先生告诉记者,一审开庭时,他苦于无法找到当时为其计算积分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杯子是按照所得积分兑换,法庭也就不予确认这种说法。
赠送三无产品是否构成欺诈
可以确认的是,南京人寿赠送的水杯是三无产品,但是对于赠送三无水杯是否构成欺诈,社会各界意见不一。
一审法院认为,杯子系被告举办产品宣传活动中所赠予,未附随任何义务,其性质不属于“经营活动的赠品”,因此,赠予杯子并非欺诈行为。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黄震律师则认为,商家赠送“三无产品”的类似案例非常多,一般人认为此类产品不受保障,但是实际上商家促销、赠送的产品都属于销售范围中的产品,不能因为其提供的产品免费就免除商家的附属义务。
省消协理事、消费维权资深人士表示,本案首要前提是韩先生能否与南京人寿构成消费关系,所接受的赠品有无经营利益关联。当天“酬宾”活动系答谢老客户的活动,虽然韩先生当场并未购买任何保险产品,但韩先生持有南京人寿保险合同,且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内,如果南京人寿因经营获利向消费者赠送了水杯,就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赠品”,这项赠与附随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这样赠送三无水杯的行为并不能因为水杯免费就不构成欺诈。
三无水杯如何进行赔偿?
关于本案中涉及的赠品应当如何赔偿,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日前对记者表示,应该以向消费者明示的价格为准,而不应该以商家进货的价格为准。进货价只能显示商家的成本,但经营者不会以进货价将商品卖给消费者。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震也表示,不管进价多少,经营者都应当按照赠品标价进行赔偿。
目前,此案尚未判决,无论结果如何,它将警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赠品不能随便送了......(孙婉婉 苏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