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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监督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险落地 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
江苏消费网 (2015-08-2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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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重耳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决定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税收优惠,即个人购买指定的商业健康险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基本医保之外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的问题。此后,相关部委开始推进相关政策,允许每个省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将全面试点。

  8月20日,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收优惠健康险提出了多个方面的要求,包括险企门槛、产品、业务、财务、信息披露等。《办法》还规定,个人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

  按照《办法》,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得拒保”的规定突破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一般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基于公平性,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所有纳税人的,也就是说只要是纳税人,都可以购买个人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不能拒保;二是基于行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国家给予保险业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将一定的财政收入让渡给保险业,保险业应主动承担起减轻医疗负担、服务医改的社会责任,做到应保尽保。

  产品采取万能险形式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其中,医疗保险应当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报销,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要设置个人账户,一是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年轻人投保,以使更多人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二是可以为被保险人积累一笔医疗费用,以减轻被保险人退休后的医疗负担。

  赔付率不得低于80%

  按照《办法》,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保险公司不得对个人账户收取初始费用等管理费用。

  上述负责人称,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赔付管理,做到应赔尽赔,使被保险人最大程度上受益。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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