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7月7日讯(通讯员谢瑾许扬记者马燕) “酒驾”后撞人死亡保险公司竟赔了?投保商业三者险但未年检能否拒赔?“7.8”保险公众宣传日来临,为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江苏保监局公布了2014年度江苏保险业十大典型诉讼案件并点评。
保护第三人利益,交强险赔了“酒驾”
2013年9月,王某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王某喝酒后将蒋某撞倒致蒋某死亡。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王某饮酒驾驶为由拒赔,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酒精检测报告书证明:当时王某的血液酒精浓度未达到“醉驾”标准。王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未约定“酒驾”不赔,交强险仅规定“醉驾”不赔,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规定的保险责任内承担赔偿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11万元及延期支付保险金期间产生的利息。
业内人士认为,法院判决并非鼓励酒后驾车,保险消费者必须牢记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惩处。但本案中投保人投保的是交强险。交强险的立法目是保障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旨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利益,而不仅在于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益。从交强险条款来看,其免责条款范围为“醉驾”,本案中为“酒驾”而非“醉驾”,因此不属于免责条款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
投保三者险未及时年检遭拒赔
2013年8月原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损,交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车辆于2013年7月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未及时年检,保险公司根据商业险免责条款“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拒赔。法院认为投保单声明栏有原告签字,表明原告确认已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将免责条款部分以黑体字加粗进行提示,认定保险公司已尽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赔付交强险限额,商业险无须赔偿。
业内人士点评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当投保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法院会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消费者应关注商业险免责条款的约定,对投保车辆按期年检,并严格遵守道交法的规定,避免因自身过失导致商业险不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