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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监督

用小名存钱16年后取款遭拒 法院判正常支付
江苏消费网 (2015-04-24)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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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16年前,韩先生用儿子的小名“明明”存款8万余元,而如今,想取款的韩先生却被银行要求必须实名制,否则无法取款,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称,一审判决银行按照正常程序向韩先生支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韩先生诉称, 1999年1月17日,他以儿子小名“明明”的名义在工商银行公主坟储蓄所存入87633.92元,存期5年,年利率为4.5%,到期日为2004年1月17日,由于存放存单的保险柜钥匙丢失,对上述人民币存款他一直未支取。2013年12月,当他持存单原件到银行取钱时却遭到拒绝。

韩先生将该储蓄所的上级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87633.92元及自1999年1月17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目前,该笔存款的本息合计10万余元。

被告答辩称,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在办理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时,银行要核对储户的身份证件,因原告无法提供存单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方无法为其办理存款支取业务。本案实为存款所有权确认之诉,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涉诉存单的所有权。

同时被告也承认,1999年银行尚未出台存款实名制要求,所以当时无需核对存款人身份证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0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在存款实名制实施之前,对于储户在办理存款时没有明确规定要填写真实姓名。

据此可以确认,韩先生持有合法存单原件,且依其儿子的小名,即“明明”名义存入。现银行亦认可除韩先生以外没有任何第三人向该行主张过存单权利。

据此,法院推定韩先生系本案所涉存单的持有人,其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有效,该存单所载金额及由此产生的存款利息应属韩先生所有。最后,法院判决银行按照正常程序向韩先生支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编辑:朱成林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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