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记者王照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的王先生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淄博周村支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险,因交通事故造成“左关节功能障碍九级伤残”和“左耳听觉障碍十级伤残”,索赔时却被告知,“意外伤害保险特约”只赔付一级至七级伤残,八级至十级伤残不在赔偿之列。近日,经法院调解,泰康人寿淄博周村支公司同意给付王先生赔偿金1万元。
保险公司称,根据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王先生的“左关节功能障碍九级伤残”情况,可以对应该表第二十三项关于“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技能永久完全丧失的”规定。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和《工伤伤残等级认定》规定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但《比例表》中伤残等级最低只有七级,他们不能擅自变更上级合同规定的七级伤残认定,无法执行其他单位制定的伤残认定等级。
周村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比例表》制定时,还没有伤残鉴定的国家标准。随着国家标准的颁布和实施,国标规定了伤残十级分类法,其中八、九、十级为轻微伤残,也是最常见的伤残。保险公司的规定排除了可能面对数量较多的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对投保人不利。
周村区消保委秘书长、公职律师连传鹏认为,保险公司规定的七级以下伤残不予理赔,没有涵盖国家规定的人身伤残的全部情形,既然保险公司规定了保险金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就应该约定人身伤残的全部情形,所以该规定涉嫌限制投保人的权利,明显有悖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