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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监督

废除全额罚息,消费者还要等多久
江苏消费网 (2012-03-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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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片)

  由本报和腾讯网财经频道联合推出的“银行哪些条款最霸道”调查活动近日揭晓,银行信用卡全额罚息条款被网友认为是最应该修改的银行霸王条款。

  2009年2月,工商银行宣布取消信用卡全额罚息。3年过去了,除了农业银行信用卡采用“未清偿部分”计息方式外,其他银行仍继续执行全额罚息制度。这一屡遭各级消协、法律专家和消费者诟病的霸王条款,为什么能雷打不动地顽固执行呢?废除这一不合理规定,消费者还得等多久?

  质疑:惯例只是借口,根源在垄断

  “少还信用卡44.60元,逾期10天竟产生1070.57元的循环利息!”近日,网友“艳妮”通过微博爆料,自己使用信用卡过程中,遭遇全额罚息“霸王条款、强盗逻辑”。

  据网友“艳妮”介绍,她的信用卡账单2月23日应还41994.60元,结果她提前还款时,通过ATM机还了41950元,少还了零头44.60元。3月5日,“艳妮”收到银行寄来的账单,上面赫然写着循环利息:1070.57元。

  面对消费者的质疑,银行方面称,全额罚息属于国际惯例,是银行风险管控的一种手段,并非霸王条款。事实果真如此吗?

  专家告诉记者,对于信用卡逾期未还款,国际上有两种计息方式,除了全额罚息,还有一种是按未清偿部分计息。可见,工商银行现在采用的按未清偿部分计息也是国际惯例。那么,其他银行为何不遵照这一惯例呢?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朱小川说,“全额罚息为国际惯例”的说法其实只是国内发卡机构的一家之言,而并非真正的“国际惯例”。例如,美国对信用卡透支额的计息方法一般有四种,分别为平均每日余额法、调整余额法、前期余额法和双周期余额法。如果持卡人在最后支付期限前仍未支付最低还款额,那么信用卡发卡机构一般会向持卡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迟付费,透支额的适用利率也有可能会提高,但透支额仅指未偿付部分,而不包括已偿付部分。

  朱小川说,事实上,各国信用卡立法或者行业惯例普遍都朝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向发展,国内发卡机构应该从尊重我国信用卡持卡人的消费习惯和本国文化及制度环境的角度出发来选择计息方式,而不是动辄就挥舞着国际惯例的大旗来忽悠持卡人。

  虽然屡受质疑,但银行方面坚称,全额罚息是格式条款而非霸王条款,符合中国银监会的规定。2009年6月,北京市相关法院对首例消费者诉银行全额罚息案作出判决,裁定消费者败诉。此后,银行更加顽固地执行全额罚息条款。

  不过,在湘潭大学法学院贺娟看来,在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签订过程中,银行未履行对全额罚息条款的说明与提请注意义务,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要求,是无效格式条款;且显失公平,有“欺诈”和“恶意”的性质,明显违反《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

  “全额罚息明显有失公平,属于霸王条款。”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董正伟律师说,银行收取利息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应该高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更不能超越《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双方立场不同,看法迥异,难免产生分歧。但是,全额罚息要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否则,只能遵循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刘俊海建议,一方面银行应该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避免持卡人经济损失扩大,并自觉清理霸王条款,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另一方面,持卡人也应该做好还款记录,提醒自己记住还款日期,避免产生损失。

  为什么多数商业银行仍然使用“全额罚息”条款?银行业人士告诉记者,除了风险管控,还有利益方面的考量。“主要是由于国内的商业银行垄断性太强、竞争力不足,每家银行都有其固定的客户源,客户不会因为单方面实施何种罚息方式而调换银行,同时,客户处于弱势地位,银行只希望自己的利润能做到最大化,而忽略了客户的切身利益。”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随启说。

  革新:部分银行力推“容差还款”

  针对信用卡全额罚息引起的争议,中国银行业协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的“全额罚息”说法并不准确,而应称做全额计息。中国银行业协会认为,作为消费信贷工具,信用卡透支是银行向持卡人发放的贷款,按照《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银行按借款合同和国家有关计息规定计收相应利息。因此,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目前我国银行信用卡采用全额计息。

  “从国外来看,美国信用卡年利率根据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最高达36%;在英国,信用卡年利率在19%左右。此外,大多数国家的银行还会根据个人的信用历史对客户加收坏账风险利息。因此,从全球范围来看,我国信用卡利率处于较低的水平。”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透露,持卡人从透支交易日起,无论持卡人是否处于免息还款期,银行即承担交易额4%—6%的资金成本、2%—4%的运维成本,以及1%—3%的坏账成本。根据数据显示,全国超过80%的客户享受着银行提供的免息期还款服务,仅有不到20%的客户使用了计息的消费信贷服务。因此,收取贷款利息是为了维持信用卡业务的正常运转,让更多的持卡人享受到包括免息还款在内的各项服务。

  中国银行业协会指出,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持卡人利益,民生银行在发卡初期就率先提出了“容差还款”,国内部分银行也先后实行了“容差还款”,即当持卡人没有全额还款,但其未还部分少于10元时,把10元以内的未还部分滚入下期账单中,视同该持卡人全额还款,不再计收利息,避免持卡人因小额欠款产生的全额计息情况。

  不过,在资深信用卡专家崔素芳看来,容差还款从本质上说仍属于全额罚息,“10元以内可以忽略,如果是20元呢?这时候怎么计息?还是全额计息。不如按未清偿部分计息来得直接。”崔素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制约:技术系统难改变

  崔素芳坦言,容差还款方式是银行松绑全额罚息的开始,但也仅仅是个开始。除了其他因素,仅仅从技术上而言,目前还很难改变这一计息方式。

  曾任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中层管理者的崔素芳回忆说,工商银行取消信用卡全额罚息,既是为持卡人提供人性化服务,也是技术系统升级的无奈选择。

  据介绍,工行牡丹国际卡此前采用的是V+系统,而国内卡采用是NOVA系统。前者采用全额计息,后者则按未清偿部分计息。2005年4月,工商银行持卡人袁先生因“少还两毛四,被罚八百多”引发信用卡罚息之争,中消协致函工商银行,最终银行核销罚息。2009年,工行推出第二代NOVA系统,并且打算作为全功能银行系统取代V+。“是让国际卡用户享受取消全额罚息的好处,还是让国内卡用户改成全额罚息,成为工行的一大难题。”崔素芳说,由于把全额罚息全部改成部分罚息,技术上难度不大,同时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对自身的影响,因此在权衡之后工商银行取消全额罚息。

  崔素芳认为,全额罚息叫法不准确,这是对违约客户收取利息并不是罚息。“持卡人在办卡之前和银行签过协议,银行规定如果持卡人未如期还款,就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全额支付利息和罚息是两个概念,但很多人都称为全额罚息,这对银行是不公平的。”崔素芳如是说。

  “由于各家商业银行使用的信用卡核算系统多从境外购买,系统诸多参数固定设置为部分还款全额罚息。”信用卡专家聂俊峰此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截至目前,仅工商银行具有自行开发的信用卡管理与核算系统,其他银行与工商银行的信息科技优势根本无法相比,所以取消全额罚息还存在技术方面的难题。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聂国春采写)

●名词解释

  每日平均余额法——将付账期内每天余额加总,然后将总数除以付账期的天数。在计算余额时考虑了付账期内的支付,采购可能包括或不包括在内。

  前期余额法——将前一个付账期期末的账户余额作为本付账期的未偿还余额,而不包括本付账期的支付或新的采购。

  调整余额法——将前一个付账期期末的余额扣除本付账期的支付,但余额不加上本付账期的新采购。

  上述3种计息方法,每日平均余额法最普遍,前期余额法相当于全额罚息,利息最贵,调整余额法则相当于未还计息,利息较少。

  例如,李先生上个月的账单余额为10000元,在本月的付款周转期的第12天向银行还款4000元,即他在本月第13天后的账上还剩6000元余额未还。那么上述3种方法计收利息分别是 (10000×12+6000×18)/30×0.05%×30=114元;10000×0.05%×30=150元;6000×0.05%×18=54元。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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