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本报3月28日A1版以《已签15年的合同保险公司不认账》为题报道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消费者李老太,15年前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为外孙购买了一份“少儿一生幸福”保险。两年前,当李老太拿保单去领取纪念金时,工作人员以“这份保险单打错了”为由拒绝支付。两年来,李老太多次找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讨说法无果。该报道引起哈尔滨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的关注。4月27日,哈尔滨市工商局消保处召集媒体,就李老太的纠纷举行现场申诉会。
申诉会上,李老太详细介绍了她的维权经历,并表示将维权到底,直到讨回自己的公道。
北京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认为,及时发现保险合同存在问题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保险公司应当在核保时就知悉保险合同存在的问题。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还收取保险费并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保险公司对于该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完全出于其真实意思。保险合同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为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就应当及时、全面地按照约定履行。
哈尔滨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王绪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典型的保险消费侵权行为,保险公司应为自己15年前的过失“买单”。该起纠纷如果得不到很好解决,哈尔滨市工商局将立案调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张处长表示,已将该纠纷上报中国人寿总公司,争取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