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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监督

银行内部规定不违法 操作缺乏人性化
江苏消费网 (2010-12-1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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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上饶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吴寿福

  ●背景 ————————

  10月27日,消费者郦某向江西省上饶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父于2003年3月25日突然去世。在整理遗物时,郦某发现其父生前存入中国建设银行上饶市分行的1400余元个人活期存折。7年来,郦某到处请人开证明,希望能支取该笔存款,但未能如愿,因为银行工作人员坚持要求她先出具财产继承公证书,才能支取该笔存款。

  消协人员了解到,郦某是其父唯一的女儿,其母、祖父母均早已过世,其父生前未留下遗嘱,财产继承无纠纷。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郦某是该笔存款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据此,上饶市消协认为,银行可以凭郦某户口本、身份证、其父死亡证明、其父生前单位、居委会、派出所等证明材料,为郦某办理存款支取手续。但银行方仍坚持要求郦某出具财产继承公证书,否则就不能支取该笔存款。

  郦某向公证处了解,遗产公证书最低收费每份200元,且要求当事人提供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存款人的所有合法继承人证明、所有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存款凭证(包括存款银行的名称、户名、账号、存款日期、金额)等证明材料,并且所有合法继承人要亲自(或委托他人)到公证处办理,手续繁琐,极耗时间。

  11月16日,上饶市消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饶监管分局反映了情况。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复函称,“根据管理权限,建议去银监部门咨询”。11月23日,上饶银监分局复函称,“分局尊重和理解建行上饶市分行对此事的做法”。该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将积极与建行上饶市分行进行联系、沟通,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前提下,帮助郦某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针对这一纠纷,上饶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吴寿福近日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观点 —————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银发<1993>7号)》,其中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为避免储户的财产遭受损失,避免存款继承纠纷,银行坚持原则,要求储户出具相关的证明是必要的,但坚持让郦某将该笔没有争议的存款进行公证或持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才能支取的要求,则过于苛刻。

  《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储户从银行支取存款需出具公证书。《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是,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才需凭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文书办理过户手续,没有涉及储蓄存款的所有权未发生争议的情况。为了减少纠纷和诉讼,银行制定有关内部规定,有着一定的现实必要性。但时至今日,银行的内部规定已不够人性化,没有考虑到公证机构的性质已经改变、公证费用已经翻番的现实,仍然沿用17年前的规定,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

  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存款人死亡由继承人提取存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在存款数额不大、财产继承权属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取消继承人必须凭公证文书才能取款的规定;或者规定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第三方社会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或者规定一个比较合理的必须凭公证文书、裁判文书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的支取的最低存款数额,改变现行的不便。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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