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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监督

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遭投诉
江苏消费网 (2010-11-05) 来源:新法制报
阅读:
 

    □投诉

    非指定点修车差额自负

    9月20日晚11时许,王尚洪驾驶着一辆北京现代牌汽车在南昌市中山路少年宫路段与同向一辆三菱汽车相撞,导致三菱汽车左侧中间位置受损严重,安全气囊弹出。交警出现场后,认定王尚洪负事故全责。出险后,王尚洪在第一时间通知了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第二天查看事故车辆后提出,三菱汽车的4S店未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若在4S店维修可能会有部分差价。”王尚洪说,当时他也劝说被撞车辆的车主前往指定维修点维修,但车主称进口车辆受损严重,坚持前往4S店维修。当时,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的定损员在三菱汽车4S店内将汽车修理的价格报给了公司。

    “由于车辆左侧受损严重,打折后的维修费仍高达3.3万余元。”王尚洪认为,自己购买了“全保”,在自己全责的情况下,人保财险应当按照实际的维修费用赔付。然而,在申请理赔时,他被告知只能赔偿2.7万余元,差额须由自己承担。

    □ 回应

    向上级汇报后再协商

    “并非人保财险一家如此做,其他的保险公司也都是这样规定的。”针对此事,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理赔中心负责人蒋主任告诉记者,王先生这个案子的理赔金额已经超出了分公司的权限。而且,定损价格由省公司按照总公司给出的价目表做出,定损价格绝对能让第三者的车辆在维修点维修好,并确保质量。

    “顾客选择在三菱汽车4S店内维修,而公司未与该4S店达成协议,4S店给出的价格必定高出市场价,这部分差额应由顾客自行承担。”蒋主任认为,出险后,定损员已经提醒过顾客“差额问题”,在此情况下,王先生仍选择前往4S店维修车辆,保险公司并无不妥之处。他表示,将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然后再协商。

    □律师

    理赔应以实际损失为准

    针对此事,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张华宝律师表示,实际上这种定损的数额并不具有理赔的法律效力。中国保监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规定,保险合同的双方即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系平等主体,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评估理算,是保险合同的双方主体依法、平等享有的民事权利,双方既可自愿协商,也可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或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同时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张律师认为,这是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精神在于实现等价赔偿的目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特别是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补偿合同,是对保险事故所导致损失的填补。故此,保险公司理赔,一般应以“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为准,即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

    □进展

    保险公司重新核定损失

    截至记者发稿时,王尚洪来电称,在本报的介入下,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已经重新核损,最新的定损价格仅与实际维修费用相差20元。

编辑: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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