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出生于1989年4月,进入某职业学校读书时,还不满18岁。入学第一个月,一家保险公司就找上门,与包括小张在内的265名新生签订了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和短期住院医疗险等合同,并且一签就是三年。学生们每人每年缴纳40元,保险限额为60000元。不过,在投保前,保险公司没有对投保学生进行体检。
2007年5月,小张患脑瘤住院,花了4万多元。出院后,张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但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小张的脑瘤在投保前就患上了,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是不允许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付。这下张先生不干了,“他们根本就没告诉我们,什么情况下不能投保,现在出了事,又怪我们。”
一番交涉后,保险公司勉强同意赔付2.2万元,但前提是张先生必须写下书面承诺:“此事就此了断,今后无涉。”为了拿到钱,张先生只好照办。
2008年和2009年,小张又四次住院。保险公司不肯再赔付。张先生打算自认倒霉。不过,委托律师项斌代小张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理由是,张先生签承诺书时,小张已年满18岁,“承诺书是2008年元月签的,但小张2007年4月就年满18岁了。”项斌说,没小张的授权,他父亲也没权力替他处理民事权利,保险公司显然忽视了这一点。并且,小张从学校按时毕业,这说明他虽然患有脑瘤,但还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眼见官司要赢了,保险公司突然拿出一份证据,证明小张确实是有意“带病投保”。这份证据显示,2003年9月,小张全家共同向这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健康险。但 2005年3月,小张患上脑瘤住院,保险公司因此与小张解除了这份合同。“这说明,对方明知自己有脑瘤,还有意‘带病投保’。”保险公司称。
看到这份证据,项斌说,“这恰恰说明,保险公司明知小张患有脑瘤,却在半年之内再次与他签订投保合同,这怎么能怪小张恶意投保呢?”他认为,要怪的话,只能怪保险公司内部没沟通好,业务员为了拿到业绩,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不过,这是保险公司内部的疏漏,不能成为拒赔的理由。”
最终,经法院协调,保险公司同意再向小张支付3.6万元补偿款,这事才算彻底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