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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逾期全额罚息案原告终审败诉
江苏消费网 (2009-09-0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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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郭金霞 杨清惠记者聂国春)因为记不清欠款数额,艾某少还了60余元信用卡透支款,却被银行以全部透支金额1800余元计算了罚息,艾某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记者8月26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艾某的诉讼请求。

    2008年11月,艾某利用信用卡透支1861.76元。由于未记准尾数,艾某在该月账单最后还款期前只还款1800元,尚有61.76元未还。2008年12月,银行扣取艾某账单逾期利息34.72元。该罚息未以艾某11月实际逾期金额61.76元作为基数计算,而是以全部透支金额1861.76元作为基数计算。

    艾某认为,逾期欠款按照全部透支金额计算罚金的条款,加重了还款人的责任,显失公平,且银行未对该条款向持卡人进行合理提示,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同时,自己已经按期偿还99%的贷款,不存在恶意透支及信用卡套现情况。艾某还表示,自己使用的信用卡为贷记卡的一种,使用信用卡消费实质为简单的贷款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应以未偿还部分为基数,计算透支利息。艾某请求法院按照实际逾期金额为基数,判令银行重新计算罚金。

    银行答辩称:全额罚息规则是一项国际惯例,是银行业用以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银行收取利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部门的规定,该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并未加重艾某的负担。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信用卡章程对计息方式有明确约定,原告也同意该约定。同时上述约定与普通贷款不同,即有持卡人按约定履行义务可享受免息的约定,又有持卡人超过约定的最后还款日还款,按透支利率计算利息的约定。它符合银行业的行业惯例,不构成加重持卡人的责任。银行依照上述约定向艾某收取透支利息依法有据。艾某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终审驳回了艾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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