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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签名竟能成功刷卡中信银行被诉讼
江苏消费网 (2009-08-24) 来源: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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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导报记者 陈彤 实习生 赖婷婷 叶红蕾 通讯员 徐艳芳

  “拿他人的信用卡(系失窃真卡),签下与卡主毫无关联的名字,就能成功消费?”在经历长久交涉之后,浙江省内的一位朱先生近期提起诉讼,要求中信银行核销所涉的款项,并消除对他的不良还款记录。

  《市场导报》记者昨日获悉,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诉讼各方已达成和解。

  【他人签名竟能成功刷卡】

  2005年3月,朱先生在中信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然而在2006年2月,他收到上一个月的对账单后发现,有几笔交易并非他本人消费,也非其授权他人使用。

  这几笔交易涉及杭州流金岁月服饰有限公司的50元消费;杭州我爱我家美食有限公司219元消费;杭州话机世界数码连锁有限公司4670元消费。

  朱先生称,事后经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调取交易明细凭证后发现,签字的并非其本人,而且所签的也不是他的名字。他认为,该卡在使用时必须凭身份证件和本人签字,商家在上述条件并不具备的情况下,不应该完成该交易。

  2006年3月,朱先生向中信银行发出拒付通知书,希望由银行提出诉讼,并由法院判决其应承担的责任。但据他反映,银行方面却一直没有给予正面的回复,尽管他多次就此交涉。

  朱先生在此次起诉时还指出,2008年12月,他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分行查询个人信用时甚至发现,中信银行已将这一消费争端列为逾期还款,并将持卡人列入黑名单。

  【商户推说无法判定笔迹】

  2009年8月14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中信银行认为,信用卡消费并不需要身份证件,所依据的只有签字或签字加密码,身份证件并不是判定是否本人消费的关键,而且持卡人对信用卡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银行方面还指出,原告是在收到账单后才打电话口头挂失的,因此挂失前所遭受的损失都应由持卡人承担。此外,不良记录核销是银行的内部行为,原告无权干涉。

  作为第三人,杭州流金岁月服饰有限公司及杭州话机世界数码连锁有限公司则认为,营业员不是笔迹鉴定专家,不能完全判断笔迹是否真实,且因时间相隔较远,当时的营业员也已离职,不能证实当时该卡是否为本人消费,且不排除本人冒签第三人名字的可能。

  朱先生则坚持,银行由于第三人(商家)未完善审核义务而造成损失,不应由持卡人承担。

  【诉讼各方达成和解】

  针对诉讼各方的争执,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最后主持了调解,并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协议中规定,原告朱先生支付给被告中信银行信用卡消费款4939元,被告中信银行免除原告本案所涉滞纳金及利息。被告中信银行则于今年10月31日前消除其提供给人民银行的关于原告朱先生的不良还款记录。

  协议还规定,第三人杭州流金岁月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一半费用,即25元,第三人杭州话机世界数码连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2000元。原告朱先生在承担减半的诉讼费25元外,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另一第三人杭州我爱我家美食有限公司因查无下落,原告已主动撤销起诉。

  【业内提醒:信用卡消费最好设密码】

  信用卡消费只凭签名是否存在风险?《市场导报》记者事后采访了多家银行。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服务热线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信用卡消费在国外只凭签字的,而国内的客户则可以在签字或签字加密码的两种方式中选择。不过,即便国内设有密码,在国外消费时仍只能凭签字。

  该人员同时也表示,至于刷卡消费时,商户是否能核对出签名真伪,就很难说了。一旦信用卡被盗刷,客户或许只有打官司解决了。

  工商银行信用卡部的一位朱经理指出,该行发行的双币卡可由用户选择是否设置密码,但针对国内使用的信用卡,考虑到安全性问题,该行通常要求设置密码。

  朱经理认为,商户有义务就客户的消费签名与信用卡背后的签名进行核对,不过这样的核对也仅限于肉眼,从安全性而言是有一定的风险。她同时认为,随着社会环境的慢慢净化,凭签字刷卡消费将是大势所趋。

  建设银行的多位工作人员也表示,信用卡不设密码存在较大风险,因为签名很容易仿冒,而且许多商户的收银员查验得并不仔细。他们建议,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储户最好给信用卡设置密码。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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