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县某医疗器械企业擅自悬挂“都安县残联助听器定点服务中心”招牌误导消费者,被都安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责令其摘下违法招牌,并开具5000元罚单。
近日,消费者卢女士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她花费5000多元在一家挂着“都安县残联助听器定点服务中心”招牌的助听器店为父亲购买了一对助听器,然而,她父亲佩戴后耳朵一直嗡嗡作响,未起到助听的作用。她多次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商家均表示拒绝。
都安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助听器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铺悬挂“听力全国助听器服务联盟全国连锁”和“都安县残联助听器定点服务中心”的招牌。然而,经都安县残疾人联合会证实,其未授权或委托该助听器商家为助听器定点服务中心。
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都安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助听器店擅自悬挂都安县残联官方机构,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是都安县残联开办的,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涉嫌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相关规定,理应退还货款。考虑到助听器为订制商品,退货后无法二次销售,经过调解,经营者当场退还助听器货款3500元给卢女士,卢女士对此表示无异议。
在解决了双方的消费纠纷后,都安县市场监管局启动“诉转案”程序,对该店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根据违法性质,依法给予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