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是不合法的行为,但不少商家仍向消费者做此声明,金色池塘(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池塘公司) 因为这样的声明,7月12日被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金色池塘公司经营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米埔村稻喜湾温泉停车场。2021年1月25日,金色池塘公司制作并使用停车收费公示牌,开始对外经营,停车收费公示牌上标注有“温馨提示 各位车主,请锁好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带走,本公司只提供停放,不负责保管,如有丢失,本公司概不负责。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文字内容。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金色池塘公司的声明告示内容涉嫌违法,于是进行立案调查。因金色池塘公司未能提供经营台账,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也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金色池塘公司在经营中通过声明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对金色池塘公司违法所得不予认定,但认定金色池塘公司的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涉嫌违法。
从化区市场监管局认为,金色池塘公司规定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有关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相关规定。据此,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对金色池塘公司作出给予警告、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