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大家的防晒霜、遮阳伞、防晒衣
齐齐上阵了吧
但即便如此这般的全副武装
还用的都是最高倍数的防晒产品
怎么还是被晒黑了??
很简单
说明你可能用的就不是最高倍数的......
还有可能你用来抵御紫外线的黑胶阳伞
只是把黑色的雨伞......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稽查局针对网售夏日功能性纺织品开展了专项执法抽检,看看产品网页宣称内容与实际到底相不相符,是否存在夸大、虚假宣传!
本次抽检涉及到吸湿、速干服装、防晒服装、防晒口罩、防晒冰袖、防晒伞等大家夏天常买的单品。结合投诉举报情况,重点抽检24批次,其中1批次为三无产品、9批次经检测不合格。
比如说网页上宣称UPF50+的防晒面罩
实际仅检测出UPF14
UPF50+的防晒泳衣
听起来很牛
还有的产品本身质量不合格
纤维含量和甲醛含量超标了......
大家在网购的时候,基本是根据产品网页详情获取产品信息,但收到产品后又难以判断产品是否具备宣称的功能性,产品标识也并未体现其功能性的相关信息,所以你可能为了宣称的功能花了更多的钱,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服务与产品......
针对此次执法抽检发现的问题产品,市市场稽查局已开展进一步核查处理。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挑选夏日功能性产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市场上销售的功能性纺织品五花八门,品牌种类繁多,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入,尽量购买有品牌背书的、有标明质量执行标准的产品;
二、在网上选购功能性纺织品时,不要轻易相信购买页面宣传语,尽量选择吊牌中标注了相应功能性的执行标准的产品,如吸湿速干性能标注GB/T 21655.1-2008,防(抗)紫外线性能标注GB/T 18830-2009,接触瞬间凉感性能标注GB/T35263-2017。
三、在购买功能性纺织品时,要看产品的吊牌或洗唛中是否标有明确的厂名、厂址,若无相关生产厂家信息的产品则不建议购买,并可向12345热线举报!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商家,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严禁夸大、虚假宣传!
0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0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六)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国际标准组织标准标志、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批准文号等标志的;
(七)伪造或者篡改产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
前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得在经营性活动或者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