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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公示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2023年第3期)
江苏消费网 (2023-02-23) 来源: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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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3年第3期)。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3年第3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市江宁区李牛农产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线椒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噻虫胺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12kg,已销售12kg,货值72元。截至目前,已对产品发出召回公告,未有产品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蔬菜在种植中有农药残留,从而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线椒的行为,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300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3〕00073号。

  江宁区福国水产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鱿鱼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5kg,已销售5kg,货值150元。截至目前,已对产品发出召回公告,未有产品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鱿鱼在养殖过程中有重金属残留,从而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鱿鱼的行为,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3〕00083号。

  南京青龙山庄酒店销售不合格安徽誉丰粉丝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酒店购进安徽誉丰粉丝50公斤,进货价格19.2元/公斤,进货款960元,销售50公斤,货值金额为980元,违法所得20元。因产品全部销售完毕,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当事人是餐饮单位,对添加剂超标无法控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构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安徽誉丰粉丝时查验并留存了相关的索证、索票,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免处字〔2023〕00014号。

编辑: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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