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漯河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漯河市漯湾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卤制猪头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使用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外包装箱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外包装箱40个、没收特级猪头肉156件、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19.9万元的行政处罚。
日前,河南省漯河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漯河市漯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购进生猪头肉,经过加工处理制成非即食的特级猪头肉食品199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4000元。经查,上述食品外包装箱标注为伪造冒用其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系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卤制猪头肉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12月26日,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的“黑作坊”,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